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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内幕交易罪的行为样态及立法完善论内幕交易罪的行为样态及立法完善曾琳内容摘要:完善和发展我国证券市场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控制和防范。本文通过比较各国关于内幕交易行为样态的规定从内幕交易的概念入手研究内幕交易行为样态的范围分析利用、泄露、建议、短线交易四种内幕交易行为类型的特点并针对我国内幕交易立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内幕交易罪的立法建议。关键词:内幕交易利用泄露建议短线交易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业的逐步发展内幕交易犯罪也呈上升趋势如果不加防范将严重破坏“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的信息保密制度扰乱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在少数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获取暴利的同时让更多不知情的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最终的结果是投资者对证券市场失去了信心导致了证券市场的一泻千里。刑法中的行为是犯罪的核心因此加强对内幕交易罪控制的关键在于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制约。然而对于什么是内幕交易行为理论和实践中仍有争议我国《刑法》对内幕交易罪的规定也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对其作进一步的分析研究。一、内幕交易罪行为样态的范围(一)内幕交易的含义内幕交易作为证券市场的一种伴生现象是证券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必然结果。那么什么是内幕交易呢?这个问题是一切有关内幕交易理论的逻辑起点也是研究本罪行为样态所要解决的前提条件。美国是最早制定反内幕交易法的国家但是其并没有对内幕交易作出定义根据布莱克词典解释内幕交易(insidertrading)是指公司的职员、董事和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登记在册的股东买入或卖出该公司证券的行为而这些交易行为必须每月向证监会报告。(1)欧盟1989年4月20日签订的“反内幕交易公约”(theConventiononInsiderTrading)的第一章第一条对内幕交易作了如下定义:“证券发行公司的董事会主席或成员、管理和监督机构、有授权的代理人及公司雇员故意利用尚未公开、可能对证券市场有重要影响、认为可以保障其本人或第三人特权的信息在有组织的证券市场进行的‘非常操作’”。(2)我国法律并未对内幕交易作定义学者对内幕交易的定义也不尽统一如有的学者从行为的不当性角度指出“内幕交易又称内部交易、内线交易是指掌握内幕信息的人滥用信息优势实施的证券欺诈行为即在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内幕人员或者非内幕人员围绕有关的内幕信息所实施的欺诈行为”。(3)有的学者强调行为的违法性认为“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的行为。”(4)由于人们对构成内幕交易诸要素的内容和范围还存在分歧因此内幕交易的概念并没有权威和统一的定义但我们仍可以从中总结出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结论:其一内幕交易首先必须是一种与证券交易相关的行为行为人或是自己对证券进行买卖或是参与他人对证券的买卖;其二内幕交易涉及的交易者的身份特殊行为人必须是与内幕信息有关联的人士或是直接掌握或是间接得知;其三交易双方缺乏信息的对等性(接触的平等和占有的平等)交易者所凭借的条件是未公开的能够影响证券价格的内部信息;其四内幕交易发生的场所不限于上市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市场还包括场外交易。综上我们可以把内幕交易界定为:掌握未公开而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的人利用该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或使他人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其既包括内幕人员自己实施证券交易行为也包括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建议他人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二)广义的内幕交易行为与狭义的内幕交易行为由于人们对内幕交易要素的认识难以达到统一反映在证券交易立法上则主要有两种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控制模式。第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对广义内幕交易行为控制模式包括行为人知悉公司内幕信息且从事证券交易或其他有偿转让行为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以及短线交易行为即证券交易法第16条b款规定的公司的主要受益股东、董事或者官员在6个月的任何时间内购买和出售该发行人股票的行为。受美国这种立法影响的国家还有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如日本现行的证券交易法规定的内幕交易包括三种:一是公司内幕人利用未公开的内幕信息进行有关证券的买卖;二是收购要约人内幕人利用未公开的有关收购要约信息买卖证券三是短线交易行为即公司的高级职员和主要股东不得就其在该公司之股份于买进股份后六个月内即行卖出或卖出股份后六个月内即行买进。又如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第157条内幕交易行为规定了禁止董事、监事、经理人员及持有股份占该公司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在6个月内的短线交易行为以及获悉内幕信息之人在该信息未公布前买入或卖出该公司之股票的行为。以英国、德国为代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