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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分立中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摘要】公司分立作为现代化企业资本运营模式之一是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是规避金融风险的战略选择。我国新《公司法》关于公司分立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但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股东规定的条文过于简略难以真正的保障他们的权益对此应当加以完善以构建系统化的公司分立模式。【关键词】公司分立;中小股东;制度规定公司分立作为公司运营过程中组织形态发生变动的一项重要制度关乎公司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者公司运营的成败直接关系其切身利益。在公司分立中既要达到公司运作效率的最大化又要确保中小股东的利益建立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规范显得尤为重要。一、公司分立的概述公司分立与公司合并都是属于公司资产的重组和整合的战略选择。公司合并主要是为了迅速扩大公司的规模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属于外扩型资本运营的形式。而公司分立与之不同它主要的目的在于降低公司规模过大或业务范围过宽所带来的副作用提高公司运营的效率致力于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从整体上构建公司的核心体系。属于收缩型资本运营的模式。公司分立是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公司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运营环境变化的手段。公司分立后从宏观角度看是公司内部的资金和资源的分化;从微观角度看是公司组织发生了基础性的变动如:股东股权的变动、人事组织结构的变动、产品结构的优化等。对公司分立的含义和形式我国公司法并未作明确的规定。但在1999年9月23日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4条这样定义:“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中国法学界一般通说认为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依法签订分立协议不经过清算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①以公司分立前后的组织形态变化为标准主要有两种公司分立的形式:一种是存续分立即派生分立指公司以其部分资产另设一家或者数家新公司原公司存续。实质上是对吸收合并的逆向操作。典型案例就是中国电信派生出中国移动集团和中国联通集团。另一种是新设分立又称解散分立指公司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实质上是对新设合并的逆向操作。最典型的案例是对民用航空业进行体制改革将原来的中国民用航空公司拆分为中国东方航空公司、中国南方航空公司和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而中国民用航空公司上升为行政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二、中小股东与其他利害关系方的利益冲突以及保护制度的建立我国新《公司法》关于公司分立的条文作了相应的调整相较于旧公司法而言新法本着减化公司分立程序、降低分立成本、提升分立效率、加强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重视公司意思自治等精神简化了公司在分立过程中对债权人的通知和公告制度删除了对于债权人的分立异议制度并重构了公司分立后的债务承担规则。②但是该法对于公司分立的规定仍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对于什么是公司分立以及公司分立有哪几种形式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对处于弱势地位的股东关乎其利益的保障制度也少之又少而且规定过于原则化缺少可操作性和透明度。毋庸置疑现代企业发展利益最大化是其根本目的该利益是指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而今个人主义或某个群体的专属利益在公司运营中抬头致使各方利益得不到有效的平衡和协调。特别在公司分立过程中利害关系方的冲突尤为显著如股东与高管、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的冲突。(一)中小股东与高管的利益冲突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者公司运营的成败直接会影响股东的权益。而股东往往不是公司的直接经营者通常由公司的高管对公司营运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是否对公司采取分立高管享有绝对的提案权对于股东而言只是被动的参与到公司分立提案的决议中行使是否同意的权利对于提案中的事项好坏模棱两可。如果通过了公司分立的议案那么在整个流程中公司高管通常是占据主导地位的。若高管认为有利可图可能会在此过程中私谋利益显然股东的权益就很难得到保障了。我国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高管的忠实和勤勉义务。如果他们能够遵守该项义务以最小的成本取得公司和利害关系人的福祉那么是再好不过了;倘若公司高管滥用其职权攫取公司的资金必然会损害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该条存在一定的缺陷。所谓“人无信则不立”信用和道义通常是维系公司各个利害关系人之间的纽带它也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公司法上的体现。我国新公司法只粗略的规定了忠实和勤勉义务忽视了信义义务这个重要的根基制度。为了公司和全体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应该完善此项制度的建构:第一完善《公司法》中董事、高管的忠诚义务建立“公正交易规则”包括程序上的公正公开实质交易的价格、条件、方法等公平公正;第二增列注意义务的规定;第三把信义义务扩展到大股东。③我国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