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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如何阐述事实认证事实认证是指法官在证明主体举证、质证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和知识经验在裁判文书中对证据是否具有证明能力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予以阐述并运用审查核实的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的过程。在裁判文书中如何体现事实认证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一一列明说明意图。对证明主体提交的证据以及法院经过调查取得的证据均应在裁判文书上明确反映使当事人能清楚地了解自己提供的证据法庭是否注意到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防止重要证据被有意或无意地隐瞒遗漏。但这种一一列举并不是进行简单的罗列。法官要根据需要证明的事实加以归纳所以在列举一类证明后可以对证明主体的证明意图加以概括并对证据加以编号。这样在下文述及该证据时可以用编号代替避免重复。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所谓“粗”是指对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庭审方式改革以后增加了开庭审理前的交换证据程序。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记录在卷。对这些证据法官可用“上述证据1、2、3……经交换证据双方无异议”一类的话加以概括。所谓“伪”是指那些不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据以认定案情的证据当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缺乏上述要素之一即使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也不具有证据能力。应当将这些证据剔出来。对于与案件无关的证据可用“证据1、2与本案无关”这一类的话带过。对于那些缺乏客观性、合法性的证据则需要说明其存在的问题。所谓“精”是指那些对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对此类证据应予以列明同时应当阐述法官的意见及理由。所谓“真”即法官认为对确定案件事实能够起到证明作用的证据。包括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且符合证据要求的证据以及对方当事人虽有异议但法官予以确认的证据。在此应当用“证据1、2、3……经庭审质证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要求本院予以认定”这样的话加以总结。整个过程应该按照去粗——去伪——取精——存真这样一个顺序来进行。三、运用证据确认事实。在此应首先用“根据确认证据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这样的话引领下文然后可根据案件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来对事实加以确认:1、逐一确认法。每一个事实后即阐述证据。逐一确认法的优点是极大地增强了证据的证明效果。缺点是割裂了事实叙述使事实叙述显的零乱不连贯同时一个证据可能证明几个事实容易造成同一证明的多次重复出现有累赘之感适合在案情发展过程清晰、证据证明效力单一案件中使用。2、统一确认法。一个完整的过程叙述完后再阐述证据。但又不同于传统的那种将整个案情叙述完后笼统的用“上述事实有……等证据证明”的做法而是将一个裁判文书中相对独立的部分区分开在每一部分后阐述相应的证据。统一确认法的优点是事实的叙述完整便于阅读。缺点是虽然较传统的运用证据确认事实的做法有所改善但证据仍然过于集中哪些证据证明的是哪些事实难以分清。该法适合案情比较繁琐但可区分为一个个相对独立的单元的条件。3、旁逸斜出法。上述两种方法都存在一定的弊端。这些弊端在有些案件中可以避免在有些案件中则无法避免。解决这些弊端的方法无过于在事实叙述时多运用“另查明”将横向的事实从纵向事实中分离出来将主干事实作为一部分将“另查明”的部分分别说明。在每一个部分之后罗列证据这样既保持了事实叙述的完整同时还增强了证据的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