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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法原则与行政立法一、行政合法原则依法行政首要的和必然的要求是行政合法。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或者不合乎法律的要求则依法行政就不能实现或难以实现。行政合法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这既是一个理念问题也是一个制度和行为问题。在某种政治或法律理念的支配下通过法律制度的运作而对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做出法律上的评价和认定从而监督和保证行政合法进行。只有做到了行政合法依法行政才能具有可靠的基础。(一)行政合法的理念政治哲学思想和法哲学理论对行政合法与否的解释和判断具有至关重要的指导意义不同的哲学理念对行政合法关注的侧重点不尽相同因此做出的解释和评判往往相异其趣。西方政治哲学和法哲学的理念对政府行政所做的法律评判通常因其学派的方法论以及对法的解释的不同而有异主要区分为三大派即:第一着重从价值上对行政行为合法与否进行评判的自然法理念;第二强调从法律形式和法律规范上对行政行为合法与否进行评判的实证法理念;第三主张从社会目的、社会作用和社会实效上对行政行为合法与否进行评判的社会法理念。这三种理念对行政合法的认知分别强调了行政行为在价值、规范和事实三个方面的合法性。了解这些观点对我们从理念的高度认识并分析行政合法具有重要意义。1、自然法理念中的行政合法自然法理念以自然法(主要指道德)为评价尺度强调理性、正义、公平、自由等内在价值认为一切符合理性、正义要求的行为才是合乎法律的行为才能从法律上对行为给予肯定的积极的评价。自然法理念由来已久从古希腊思想家开始就奠定了自然法的思想基础。到西方时期自然法理念成为限制专制王权建立立法、行政、司法分权体制的理论依据。这种理论对西方的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英国的政治哲学家哈林顿(1611-1677年)在《大洋国》一书中阐述了他的法治思想下的行政合法观。哈林顿认为每一个政府的基础或中心就是它的基本法律。基本法是政府的权威所系执法的行政机构必须服从否则共和国就会解体。也就是说行政官员的手既然是执行法律的力量那么行政官员的心就必须向人民负责保证他行政时是按照法律行事的。应当说近代自然法理念的真正代表之一是英国的另一位思想家洛克(1632-1704年)。洛克认为人人都应当遵守作为理性的自然法政府行使权力要符合为社会谋幸福的自然法的要求“政府所有的一切权力既然只是为社会谋幸福因而不应当是专断的和凭一时高兴的而是应该根据既定的和公布的法律来行使”最终应符合自然法的要求。洛克所说的政府行使权力应符合自然法就是要符合理性的原则和价值。自然法的效力高于制定法是自然法理念中的一个古老概念运用在评价行政合法方面自然法的评价必然是最高的和最后的评价。法国的马布里(1709-1785年)认为理性是人民和国王的最高法官国家规定的一切法律都必须符合理性原则如果某一个政府实行了不公正的法律或有害措施使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受到损害每个公民都有权要求更换这个政府。自然法理念进入19世纪后曾走向衰落但到20世纪初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又开始复兴。自然法理念在西方的复兴主要是对法西斯野蛮践踏人性的反拨。法西斯利用法律的授权取得合法的司法、行政、军事等权力并利用这种合法权力实行法西斯专政。针对这种现状人们提出要用一种更高的准则来评价权力与行为的合法性这种更高的准则就是自然法理念所倡导的理性与正义准则。荷兰莱顿大学的克拉勃(1857-1936年)法学教授在其《近代国家概念》一书中指出国家的职能在于发现何种社会规则符合人民的正义理想从而赋予它们以法律效力。法律不仅对公民有约束力而且对政府也有约束力。没有任何统治者或任何其他人能够置身于法律之上因为法律只是正义的具体体现而正义有其客观的和永恒的存在并不依人类的意志或命令而存在。政府的权威寓于法律的权威只有政府的行为符合法律它才有要求人民服从的合法权力。西方复兴自然法理念代表之一的法国的马利旦(1882-1973年)认为人类虽然受制于人类法但是还必须服从一项更好的诫律这就是自然法。自然法是政府行动的准则是行为正当与否的分界线是有关人的行动的理想秩序是行动合适与不合适、正当与不正当的一个分水岭。用这种观点来检验行政行为评判其合法与否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自然法理念中自然法是评价行政行为合法与非法的最终尺度;法官可以根据他本人具有的向然法理性知识宣布任何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效力;哪里有政府官员的活动哪里就可能出现专断的决定因此自然法是使每个人对政府专断行为进行防范的充分保证。对自然法理念复兴做出贡献的还有比利时法学家达班(1931-)、美国法理学教授富勒(1902-1978年)、美国政治哲学家罗尔斯(1921-)、美国法理学教授德沃金(1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