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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制度思考一、虚拟财产的法律界定(一)虚拟财产的定义所谓网络虚拟财产是指用于网络中的、无形的、可进行网络交易的财产。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中的应用、网络调查、Q币、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产品。在网络游戏中玩家可以用游戏币买更高级的武器升级。在腾讯一系列的服务中Q币可以看作是无所不能的工具Q币可以用来支付购买网络人物的衣物、游戏币、办理各项业务等。(二)虚拟财产的特征根据虚拟财产的表面特征和与其他有形财产比较虚拟财产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虚拟性价值性可支配性合法性独立性可转让性。1.虚拟性虚拟性是虚拟财产的本质特性也是它不同于其他有形财产之所在。有形财产除是实实在在的物外有些还有证件来证明它的所属;而网络虚拟财产是通过网络技术反映出来的基于软件而存在它不能兑换成现金不能在现实生活中使用。它是无形的摸不到拿不到手中但却又可以感受到的。虚拟财产在网络的世界里可以用来兑换游戏道具可以用来支付网上的各种费用是一组保存在服务器上的数字信息。2.价值性网络虚拟财产是有价值的其价值性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交换价值;二是使用价值。其交换价值体现在网络虚拟财产可以用来交易这种交易可以是运营商与玩家之间的交易也可以是玩家与玩家之间的交易。玩家通过自己的积累从运营商那里换取游戏的高级武器玩家之间也可以商定交换彼此的游戏道具。其使用价值体现在玩家可以用虚拟财产与运营商交换将虚拟财产换成自己想要的武器道具玩家也可以通过服务平台从其他的玩家那里获得想要的武器道具。正因为它的价值性所以很容易被侵犯随着我国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虚拟财产受侵犯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因此我们需要立法对其加以保护。3.可支配性网络虚拟财产是可支配的它也是权利客体的一种。如何去支配要看它的主体。如果主体是运营商他们有权将虚拟财产卖给玩家也有权将其升级确定其价格;如果主体是玩家他们有权运用虚拟财产与其他玩家交换或者是通过服务平台将自己现有的虚拟财产升级。4.合法性任何财产的取得或所有都应该是合法取得或合法所有的否则就不受法律的保护。合法是指某种行为在法律范畴内被认可。虚拟财产的合法性表现在:(1)虚拟财产的来源途径是合法的。它既不是玩家偷盗过来的也不是玩家抢过来的而是玩家投入时间和精力换来的。或是经过网络服务平台的许可与运营商之间交易的。(2)不管是玩家还是运营商他们在运用虚拟财产的时候都没有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利他们都是在自己的合法权利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5.独立性网络虚拟财产是独立存在的。物相对来说都是具有独立性的有自己的存在方式。网络虚拟财产也不例外也是独立存在的。虽然说它是依赖媒介和软件而存在但是它却不像其他的有形财产那样和其他的权利(比如相邻权)有关系它是独立存在的。这就是虚拟财产和有形财产的不同之处正是因为它具有独立性才可以和有形财产进行比较。6.可转让性同有形财产一样网络虚拟财产可以通过客户帐号实现从玩家到玩家的转让也可以通过网络服务平台从商家转让到玩家而这个转让的过程是以虚拟的游戏金币作媒介的。从运营商到玩家的转让也可以看作是形成了一个合同由玩家支付金币或卡点运营商提供道具及服务。同时这种转让可以是全部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三)保护虚拟财产的意义随着经济的发展网络技术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网络虚拟财产交易事实上已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产业链网络经济也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动力的一部分。类似的网上购物、网上交易不仅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方便而且节省了很多时间使得工作效率大大提高。但是相较于网络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法律制度却没有与之相关的法律保护和救济。由此不少人钻法律的空子引发了许多关于虚拟财产的案件。因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权利人无法借助法律武器实施保护造成社会秩序紊乱阻碍中国网络经济乃至社会经济的发展。此外司法体系不能对公民提供有力的保护和救济也很有可能造成局部的不稳定。作为一个法制国家依法治国是我们的基本路线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更加重要。因此加强保护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体现依法治国的基本路线有利于促进网络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二、现有虚拟财产的保护机制(一)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保护机制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虚拟财产实施立法保护。韩国法律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运营商而具有财产价值”运营商“无权对其做肆意的篡改或删除。”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二百二十条第3项中规定:“电磁记录指以电子、磁性或其他无法以人之知觉直接认识之方式所制成之记录而供电脑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