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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与权利——论康德的政治哲学实际上自由问题是康德哲学最核心的问题。人的自由-自在的存在既是使现象界成为一个完整而可靠的法则世界的前提更是一切道德法则的根据而最后则是每个个人之绝对尊严与不可让渡的绝对权利的基础。人因是自由的因而每个人自己就是他的存在的目的本身而作为目的本身存在这是人的全部尊严的源泉;同时因人是自由的因此他赋有这样一个不可侵犯、不可让渡的权利属性即:每个人都必须被允许按自己的意志行动。这一权利属性是每个人的一切其他权利的基础。因此当康德在为自由辩护的时候他也就在为每个人的绝对权利与绝对尊严奠定基础。这是康德哲学之所以在推动欧洲乃至全世界的人权观念与人权实践的深化具有持久力量的原因所在当然也是它对近现代政治学说具有持久影响的原因所在。政治学说要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就是国家的制度安排而这个问题又取决于立国的基本原则即根据什么最高原则来进行制度安排以便建立一个正当的国家。就近代以来的政治学说而言国家的制度安排问题涉及两个基本方面:即国家权力(Staatsgewalt)与公民权利(Bürgerrecht)。对于近代政治学理论来说一个国家的正当性不仅与国家权力的来源问题相关而且更与国家权力同公民权利的关系相关:一个正当的国家——即便它不能够是最好的至少也能够是最不坏的——不仅它的一切权力都必须是来自于组成这个共同体的全体公民让渡和委托出去的权利即“强制权力”(Befugniszuzwingen)而且这个来自于公民委托的权力除了必须担当起维护与保障每个公民没有让渡出去的权利外还不能反过来损害乃至剥夺每个公民不可让渡的权利。近代政治学有关国家权力的分权理论其根本目的就在于探讨如何防止来自公民委托的国家权力反过来损害公民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对于近代政治学来说国家的制度安排问题在根本上就是如何保障与维护属于每个公民个人的普遍权利。因此我们也可以说个人的权利法则即个人不可让渡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实际上构成了近代主流政治学的一条立国原则。不管是主张民主政体还是共和政体个人的权利法则都是人们所主张的政体的唯一合法性源泉。但是个人的这种权利来自什么地方?为什么每个人作为公民个体都拥有同样不可侵犯、同样必须得到尊重与维护的绝对权利呢?这种公民个体在权利上的平等的根据是什么?政治学可以把个人具有平等的、不可让渡的绝对权利这个观念预设为前提而不加追问。但是这样一来政治学以这个观念为前提作出的有关制度安排的理论就无法说明自己最后的合理性根据因此它也就没理由要求获得普适性。换言之人们有理由只把这种政治学的制度安排当作一种可能的权宜之计而拒绝它。但是政治学的目的就在于提供出具有普适性的制度安排理论。在这个意义上政治学无法离开对自己的前提的追问。而对政治学前提的追问首先就是所谓政治哲学。实际上在康德这里并没有政治学与政治哲学的区分。那些由今天所谓的政治哲学与政治学分别加以讨论的主要内容在康德那里被统一在“权利学说”(dieRechtsrehre)之下进行讨论。[2]而权利学说又分为“公共权利”和“私人权利”前者大致相当于今天狭义的“政治学”。但是不管是前者还是后者它们都以普遍的权利原则为基础。而普遍的权利原则又以自由为基础。因此这里我们首先要从权利学说的角度阐释康德的自由概念进而阐释普遍的权利原则。在此基础上我们将完成阐释康德政治哲学的一个基本思想即为什么一切正当的政治学说都必须建立在自由概念基础之上因而也就是说必须建立在普遍的权利原则之上。通过“实践理性批判”自由被确证为包括道德法则在内的一切法则的前提。所以在“道德形而上学”里自由概念是被作为“权利学说”和“德行学说”的预备概念(Vorbegriffe)放在总导论里进行讨论。在这里康德说:“自由概念是一个纯粹的理性概念。因此对于理论哲学来说它是超越的(transzendent)也就是说它是这样一种概念:在任何可能的经验里都不可能给出与它相应的事例。所以自由不可能构成我们的任何一种可能的理论知识的对象而且对于思辩理性来说它无论如何都不是一种构造的原则而只是一种范导的、纯是消积的原则。但是在理性的实践运用中自由(概念)却可以通过实践原则来证明自己的实在性(Realität)。作为纯粹理性的一种因果性法则这些实践原则在决定意志行为(Willkür)时完全独立于一切经验性条件(即一般的感性事物)并因而证明了我们身上的纯粹意志而道德(伦理)概念和道德(伦理)法则就来源于我们身上的这种纯粹意志。”[3]一切经验概念比如“杯子”、“光”、“电波”等等都可以在时空中找到相应的经验对象或者事例来说明;至于诸如量、质、关系等超验概念由于它们是使一切现象事物成为可规定、把握的概念事物的前提所以它们通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