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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保护法律限度探讨从当前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来看公共利益受损情况经常发生因而公共利益保护也就十分必要。在公共利益保护的各种相关法律中经济法是十分重要的一个方面然而当前经济法在保护公共利益方面仍有一定法律限度存在。作为法律研究及立法工作人员应当在认识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基础上对经济法中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限度原因进行分析并且积极探讨相关对策突破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限度从而使公共利益得到更好保护。一、经济法中公共利益保护分析1.1经济法保护公共经济秩序。从经济法角度而言在当前社发展过程中为能够对全社会利益以及全体人民利益进行保护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利用法律通过人们对市场认知从而规制经济主体市场行为将市场中存在缺陷改变从而使公平竞争经济秩序得以恢复及建立。对于当前市场经济而言其正常运行所依靠的主要就是两种秩序而经济法在形成以及保障两种秩序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从经济法角度而言对市场经济秩序进行良好维护使当前社会市场经济能够实现快速良好发展其目的就是对全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保护。若社会经济秩序未能够得到较好保护则社会整体经济发展就会逐渐出现混乱这必然就会损害全体社会成员公共利益。1.2经济法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在经济法出现并且得以应用之后可利用行政介入与支持起诉等相关方式对弱势群体权益进行较好保护并且能够对强势群体优势在一定程度上进行限制从而使社会公平以及社会正义均能够得到较好实现。而对于传统司法而言其无法为弱势群体提供帮助另外民法中所提供公平也仅仅停留于形式层面上但对于经济法而言其以形式公平为基础积极追求真正公平其主要作用就是通过对不确定大部分人进行保护从而使社会整体利益能够实现公平最大化。二、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保护中法律限度发生因素分析2.1经济法存在一定局限性。对于我国当前法律制度而言其发展与市场经济成熟程度之间存在一定关系。在当前形势下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对于市场经济制度而言仍旧欠缺成熟很多新型经济立法被不断推出因而在法律制度变化方面速度比较快并且变化程度比较剧烈。另外对于我国经济法而言其产生及发展均具备一定特殊性其发展是以当前计划经济体制为基础的因而在政府之外独立的市场主体比较缺乏并且在公共利益方面相关代表主体以及表达机制也比较缺乏。此外在我国法律文化发展过程中一直以来对于公共利益维护都比较缺乏。在西方社会法治秩序变化及发展过程中个体主义及整体主义交互有着十分明显的表现但是长期以来我国都是保持整体主义占据主导地位个人主义相对而言比较缺乏因而公共利益保护表现也就不够明显。当前我国虽然正在向法治社会不断发展然而经济法仍处于整体主义转变为个体主义过程中这与当前社会法治思想发展不适因而当前经济法在保护公共利益方面存在一定局限性。2.2经济法规范存在多元化特点。从法社会学方面来看对于法律多元化而言其所指的主要就是法不但包括国家法律同时其也包括非政府社会组织所制定相关行为规则。依据经济法学研究而言法律多元化属于其一个主要特点。自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重塑政府”运动在西方开始不断兴起其规制防止也开始向多元化方向发展不断对传统法律进行运用同时也出现很多相关软法规范。对于这些所谓软法规范而言若未能够真正代表意愿则就可能会有一定负面影响出现。另外对于经济法而言其任务就是使一定经济体制以及经济政策要求能够实现因而与其它性质法律相比较而言其政策性特点更加明显。在当前法治社会形势下政策已经逐渐成为法律指南以及纲领其表现出法律及政策正在不断融合。所以在当前经济形势以及经济体制不断变化情况下其对经济法也产生一定影响导致经济法也开始出现变化所以在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也就具备阶段性、历史性以及政策性特点因而经济法中基本原则与理念也就不但变化因而保护公共利益也就比较困难。2.3经济法形式缺乏理性。经济法属于现代法也是高级法其主要作用就是对当前经济社会中复杂问题进行处理并且将其较好解决。随着当前社会不断发展社会上各个行业分工也不断细化并且社会也开始向多元化及抽象化发展社会不同成员之间逐渐加强互动造成社会公益保护逐渐虚化。从当前经济法保护公共利益方面而言其所存在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其一就是在界定公共利益保护方面缺乏明确、具体标准;其二就是在操作上缺乏可行程序规则。对于公共利益而言从实体角度对其内涵、特征以及种类进行把握其实质就是价值选择的一个过程。但是价值选择属于多元化并且比较复杂所以在价值选择方面达成共识也就存在现实困难而为能够使这一局面得到改变一个较好选择就是使价值问题转变成为程序问题。所以对于公共利益而言其合法性及正当性所指的并不只是在实体上应当与法律规定及原理相符合同时还表示在程序上应当与具体规则要求相符合。2.4经济法理论与实践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