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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语言论文:立法语言及逻辑现象探索作者:毛淑玲刘金鹏单位:辽宁师范大学大连市开发区检察院混淆标点符号的含义如果我们仔细研读三大诉讼法法条我们还会发现一个很重要但是却基本上不会引起人们注意的“小”问题:标点符号的使用不规范尤其是没有严格区分逗号与顿号的不同含义不同的法条用顿号或逗号联结的各内容之间有的是并列共存关系有的是相容选择关系而有的却是不相容选择关系[2]更有甚者在同一个法条中多处使用的顿号及逗号前后却联结着具有不同关系的内容。如《刑诉法》第151条“……(五)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其中以顿号隔开的“案由”与“被告人姓名”及“开庭时间”和“地点”是本条要求均需先期公布的属于并列共存关系;而《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二款“……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其中以顿号隔开的“流窜作案”与“多次作案”及“结伙作案”之间属于相容选择关系;再如《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其中前两个顿号所联结的内容是不相容选择关系而后一个则是相容选择关系。另外《刑诉法》第85条第二款中逗号与顿号都被使用了但二者之间含义的区分却没有体现出来。我们知道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为了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的法律理念在涉及对土地和私有财产征收、征用及补偿问题上从原有条文中删除了一个很不起眼的逗号。为了这一举措大会主席团曾向代表们提交了长达450余字的解释和说明①。这正所谓立法无小事细微见精神。著名英国法学家丹宁勋爵曾经说过要想在与法律有关的职业中取得成功必须尽力培养自己掌握语言的能力。而掌握语言能力的大小是体现在方方面面的大到措辞用句小到对标点符号的使用无不需要不遗瑕疵符合语言规范[4]。混用基数符号在各部门法的法条中常用基数符号(一)、(二)……来表示诸款各项的具体内容但是在不同的法条里这些基数符号却又存在迥异的使用意义。如在《刑事诉讼法》第15、51、54条中均使用了(一)、(二)……这样的基数符号但是通过对各条诸项内容的考察我们发现第15条各项之间是相容选言关系(各项内容可以同时具备但不必须同时具备);第51条是不相容选言关系(各项内容须居只可居其一不能多项同时具备);而第54条则是联言关系(各项内容必须同时具备)。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类似的情形在三大诉讼法法条中还有很多比如《刑事诉讼法》第20条、28条、32条、61条、63条、126条、165条、191条、204条、211条、214条;《民事诉讼法》第19条、21条、45条、97条、102条、103条、132条、136条、137条、179条、213条、232条、233条、258条;《行政诉讼法》第11条、12条、14条、44条、49条、54条第二项各目、65条等其各项之间属于相容选言关系即允许同时存在。而如《刑事诉讼法》第162条、170条、171条、174条、189条、208条;《民事诉讼法》第23条、90条、111条、153条、245条;《行政诉讼法》第54条、62条等其各项之间属于不相容(排斥)选言关系即不允许也不可能同时存在。再如《刑事诉讼法》第56条、57条、137条;《民事诉讼法》第98条、108条、110条、138条、140条、191条;《行政诉讼法》第41条等其各项之间则属于联言并存关系即只能同时存在。另外还有些法条也使用了(一)、(二)……这样的基数符号但严格来讲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形是对各事项的罗列或对各内容的说明如《刑诉》第42条、82条;《民诉》第34条、63条、124条、127条、204条②;《行政诉讼法》第31条(当然从逻辑学角度来讲这也可以算作联言并存关系)。措辞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