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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公开的价值分析——以程序正义、秩序与司法效率为视角我国自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以来全面启动了诉讼文明和人权保障为目标的司法改革。为了保障司法改革目标的实现法学理论研究者与司法界人士对程序公开的各种具体方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在这其中对程序公开价值认识的深化对其更是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程序公开作为现代诉讼的一种法治理念是一种程序法上的法治状态体现了程序理性对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巨大影响。程序公开贯穿于诉讼过程的始终无论是在民事诉讼中的受理、审判、执行程序还是在刑事诉讼中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各个诉讼环节都要求案件的办理与审结程序公开或近似于公开它是保障程序公正的重要手段。⑴一般而言程序公开至少包含了两个方面:第一诉讼过程应该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第二是审判过程要向社会公开允许公众旁听和记者采访报道。⑵程序公开作为一项诉讼制度它是法治现代化背景下程序法追求的诉讼文明与人权保障的历史使命所然!为对其价值深入探讨我们有必要对它的历史沿革进行简要的回顾以便更好地洞悉它的价值。一、程序公开的历史回眸在英美法系中英国古代的法律就有关于程序公开的法谚:“正义不断要伸张而且必须眼见着被伸张。”(Justicemustnotonlybedonebutmustbeseentobedone.)它意旨案件没有经过公开审理就无所谓正义。⑶著名的法学家边沁说在秘密审判过程中其它的各种制约同公开性相比都是小巫见大巫没有公开性其它制约都是无能为力的。⑷为保证程序公正近代和现代社会英美法进行了“正当程序”(dueprocess)司法改革运动程序公开是正当程序的一项重要内容。1957年英国弗兰克斯委员会在行政裁判所的公开调查报告中指出为了达到裁判上的公平一切裁判所的活动必须遵循三个原则即公开、公平和无偏私把公开作为保证裁判公平的第一位置。1976年美国颁布了《阳光下的政府法》确认了公民对政府会议、情报有了解的权利。美国宪法修正案第6条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均有权得到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审理。在中世纪大陆法的刑事诉讼程序就有程序公开的要求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程认为现代刑事程序是重新采用了为纠正程序所抛弃的中世纪刑事诉讼程序的公开性。同其它诉讼原则相比所有的原则都需要有公开性尤其需要新闻和议会的监督予以保障。⑸《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指控。我国《宪法》12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民诉法、刑诉法和行政诉讼法基本法也规定了案件公开审理的要求。近年来检察机关实行的检务公开、公安机关的警务公开以及“严打”期间对一些案件实行公判等都进一步扩大了程序公开的范围。从程序公开的历史看其一方面促使了审判权行使的公开化二是加大了侦查、检察权行使的公开化如美国要求警察对嫌疑人讯问时必须告知权利的“米兰达规则”我国公诉机关的权利宣示制度等都是如此。第二、程序公开与程序正义为了对程序公开有正确的认识我们必须对正义有一个初步的了解。亚里士多德认为:“当一个人进行明知地行动时就遵循了正义而基于选择行为违反均衡或者平等时正义就得不到实现。”⑹赫伯特指出“正义观念的运用是不尽相同的但隐于其间的一般性原则乃是就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而言人们应当得到一种平等或不平等的相对地位。”⑺斯宾诺沙认为正义在于习惯性的使每人都有其法律之上所应得不义是借合法之名剥夺法律之上所应得。此二者也叫做公平与不公平因为执行法律的人必须不顾一些个人而是把所有的人都看作平等对每个人的的权利都一样的加以护卫不羡慕富人也不藐视穷人。⑻由此可见对正义进行抽象之后它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人应该受到平等、均衡、公正与无偏私的对待。⑼抽象的正义应用到具体的程序正义里时主要表现为第一诉讼中控辩双方地位的平等性任何法律所视为相同的人都应当受到法律确定的方式对待⑽;第二司法权特别是审判权行使的公正也即法官的中立性(superpartes)或不向任何一方偏私的超然的立场;第三程序权利自身分配的均衡性要求司法权与犯罪嫌疑人权利分配相当。人类在寻求接近“程序正义”目标时程序公开的重要性体现在它是实现程序正义的有利武器在实现司法公正中承担着巨大的功能性作用。程序公开有助于促进控辩双方角色的平等。法院职权引导诉讼进程转向双方平等对抗的审判无疑对保护犯罪嫌疑人有利但实质上作为控方公诉人员的力量明显强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司法运作规则常常偏向国家司法机关赋予其强大的司法权⑾缩小和弱化犯罪嫌疑人的诉讼防御能力。实行程序公开进行“阳光”司法弱势的被告人就可以有机会了解更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