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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会计问题探讨摘要:到目前为止我国尚缺乏统一的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会计准则7个试点省市的重点排放企业对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也不尽相同但全国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即将建立与之相关的会计准则也应尽快出台。本文首先分析了碳排放权的资产属性其次围绕不同取得方式及不同持有目的碳排放权如何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展开分析尝试提出碳排放权交易的账务处理方法最后提出应将与碳排放权相关的信息在财务报表表内及表外同时进行披露以期为会计准则的制定提供参考。关键词: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会计计量信息披露一、引言温室气体的过度排放所带来的危害已经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很多国家都在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做出努力。为了保护环境、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联合国于1992年召开了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154个国家在会议上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召开了第三次缔约方会议并达成了《京都议定书》该议定书规定了41个发达国家(即附件I国家)的减排义务同时提出了一种通过市场机制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方法即碳排放权交易。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即非附件I国家)在2020年以前不需要承担强制性的减排义务但目前我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居世界之首如果不加以控制在未来很可能需要花费更高的成本购买碳排放权因此减排势在必行。我国政府也根据国情不断提出新的减排目标在“十三五”规划中提出的目标是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18%。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我国除了采取增加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增加森林碳汇、倡导低碳生活等一系列措施以外还希望市场发挥其主导作用使企业自愿减排。2011年国家批准了北京、天津、上海等7个省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经过一系列准备后这些试点省市陆续实施碳排放权交易为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打下基础。2015年我国的碳交易市场雏形已基本形成7个试点省市的碳交易累计成交配额达到3786万吨共计交易额10亿元。随着试点省市碳排放交易市场发展良好我国计划将在2017年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及完善必然要求有一系列相关的会计准则与之相匹配但目前我国尚缺乏统一的碳排放会计处理规范。在实践中7个试点省市分别制定了本区域的碳排放会计处理规定。在理论上学术界对碳排放权属于何种资产如何进行初始计量及后续计量等会计处理方法意见不一这严重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也将影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因此我国应尽快出台一套相应的会计准则。本文针对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披露展开探讨以期为更深入的研究提供参考。二、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对照现行会计准则对资产的定义来分析碳排放权。首先企业取得碳排放权可以通过政府免费分配、购入、拍卖等方式这些途径都是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其次企业取得碳排放权配额之后可以自主支配其用途对该项资产享有控制权;最后企业持有碳排放权的目的分为出售和自用出售时可以直接获取经济利益当企业将碳排放权留作自用时能够避免因过度排放温室气体而受到巨额处罚降低生产成本间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综上所述碳排放权具备资产的特征应当确认为资产。学术界对于将碳排放权确认为何种资产有以下字止鄣悖旱谝恢止鄣闳衔应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因为它没有实物形态可辨认且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因为它可交易;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将其确认为存货因为它可以在生产中被耗用。但从严格意义上看碳排放权不属于上述资产中的任何一项。企业持有无形资产主要是想让它为生产经营服务而不是为了获利但碳排放权是企业可以用来出售以获取利润的资源这与无形资产的持有目的不符将其计入无形资产缺乏合理性;另外企业取得的碳排放权并不是全部为了出售有一部分是留作自用因此将其计入金融资产或存货都不恰当。本文认为碳排放权具有特殊性将它归类到任何一个现有的会计科目下都缺乏充足的理论依据应当专门设置“碳排放权”会计科目对其进行核算在该科目下分别设置“自用碳排放权”和“交易碳排放权”两个二级科目来核算企业留作自用的碳排放权和用于出售的碳排放权还应设置“应付碳排放权”科目来核算企业需履约碳排放义务而应支付的碳排放权价值。三、碳排放权的会计计量现阶段我国企业取得碳排放权的主要方式是通过政府免费分配本文认为企业应将无偿取得的碳排放权作为政府补助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六号――政府补助》第六条规定:“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随着试点省市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发展及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即将启动我国已初步具备了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所需的市场环境因此对于政府免费分配的碳排放权企业应当采用公允价值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