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10
2/10
3/10
4/10
5/10
6/10
7/10
8/10
9/10
10/10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问题1、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面临的困境1.1资金困境2009年国土资源部出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投资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由于没有出台细化可操作的配套政策且投入风险大收益不高因此社会资金参与关闭露采矿山治理极少。1.2技术困境开发利用技术落后是造成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主因。另外我国缺少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专业队伍和人才也是环境整治进度缓慢和效果不好的原因之一。1.2.1开发利用技术落后在计划经济时代地方政府为所谓的经济指标许可了众多乡镇及个体矿山企业这些小企业经济实力差、生产规模比较小、设备陈旧、技术落后再加上盲目开采矿产资源利用率过低很难对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利用造成了资源的破坏和浪费。另外我国大型矿山企业也没有采用分层台阶式开采、山体内部式、充填式开采、房柱式开采等先进工艺生产也造成矿区生态环境的大规模破坏。1.2.2矿山环境监测落后煤、铁、石膏等地下开采矿山采矿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和破坏极大主要体现在地面沉降诱发地质灾害和严重的地质环境问题此类问题专业性较强。由于监管单位和矿山企业本身都没有专业设备和人才矿山环境监测预警系统和评价体系建设往往流于形式更不可能准确预测地下采空区和特大型坑矿可能出现的重大地质灾害。有时即使委托地质勘探专业队伍开展了矿山地质环境监理工作但是大都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实施矿区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依然任重道远。1.2.3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技术落后矿山环境治理需要进行大量的科学技术研究如借助现代技术手段改进矿山环境破坏的治理技术研究矿山开采造成的生态退化机理与修复技术与地上景观相关的物种选择、配置和种植等方面的技术等。目前我国的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起步较晚虽然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建立研究机构目前已有200多个研究单位、近两万人从事这项工作但仍不能满足环保工作的需要地方更是缺乏相关技术人才。地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一般采取土地复垦、消除地灾隐患和削坡覆绿等办法而不采取土地复垦、矿山资质灾害、地下水污染、矿区含水层和矿区地貌景观综合治理方法。有些地方急功近利在采矿企业还有资源开采没有闭坑、甚至没有稳沉的情况下就实施土地复垦出现复垦又塌陷破坏的情况。有些治理项目不对污染地下水进行物理、化学处理不对含水层顶底板进行防渗处理就简单复垦和治理致使原有的环境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新的环境问题又不断涌现。1.3制度困境法律制度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关键。法律制度不完善就会造成监管困难、资金保障不到位等系列问题。1.3.1法律分散不具体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涉及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水土保持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部门法涉及土地复垦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部门条例但是这些法律过于分散不具体没有针对性。1.3.2权责不统一当前我国的矿山治理处于不成熟的阶段有关矿山环境治理的部门之间出现职能交叉现象这就导致了各部门都把责任推向其他部门出现了"职能互推"的严重后果。矿产资源开发和矿山环境执法管理涉及到多个执法部门相互责任不清在具体执行和管理上存在推诿扯皮、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1.3.3法律约束力不强我国法律没有赋予国土部门强制执行权由于缺少强力司法机构支持和其他职能部门配合在采矿企业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无力采取有效措施促使采矿权人及时治理造成矿山闭坑时土地复垦、生态修复工程不了了之。1.3.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法律效力不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是部门规定没有上升为国家法律和法规权威性不足。另外有些规定不够全面和细致如没有明确政府专项资金的来源;对采矿权人不申请办理闭坑手续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或恢复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处罚力度就偏小;对采矿权人不定期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情况不如实提交监测资料的就没有处罚条款。1.3.5责任主体不明确我国法律规定的原则是"谁破坏、谁治理"那么这些责任主体——————排放污染、环境破坏的企业就应该是环境问题的主要责任人。但是大部分企业目前已没了踪影。按照公司法已经倒闭、破产的公司已经在法律上消灭了责任主体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只会成为一纸空文这些企业遗留下来的环境责任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承担。究竟谁来为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买单?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急需明确。1.3.6保证金制度不合理2009年5月1日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中规定:采矿权人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