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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素质教育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当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教学与素质教育应具有的内涵还相去甚远学生在政治素质、道德素质、能才素质、专业素质等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造成培养质量下降影响学生的就业前景。而这些问题之所以产生是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管理、引导不当学校和教师教学理念、教学模式落后以及学生自身缺陷等管、教、学三个方面的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素质教育原因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在实施素质教育的过程中存在着政治素质不过硬道德品质大众化人才素质和专业素养不全面、水平低与社会需求不衔接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并不是偶然的而是独立学院办学体制和传统法学教育经过简单嫁接没有因地制宜、没有有机结合且长期未经改良创新而生出的一个个“苦果”因此其原因具有多层次、多重性的特点笔者认为这些原因大致可以分为“管”“教”“学”等三个方面。一、主管部门和学校管理方面的原因1.办学门槛偏低监管不严独立学院利用社会力量的经费投入依托母体高校办学是国家在教育经费有限的情况下为满足高等教育发展的需求而采取的措施但有些独立学院和普通高校联合钻政策的空子在软硬件设施不达标的情况下匆忙办学难以保证教学质量。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或评估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并没有发现或纠正这些问题又给其他某些问题的产生创造了条件。2.培养目标不明确自身定位尴尬当前独立学院处于普通高校与高职高专院校之间其法学专业正是在这种夹缝环境中求得生存。在目标定位上普通高校将法学专业本科生的培养目标锁定为“研究型”或“复合型”人才高职高专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则确定在“应用型”或“实践型”人才。然而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却比较特殊因其属于本科层次的学历教育不愿自降身份同高职高专划等号;欲向普通高校靠拢又在师资、特别是生源上不具备那个条件和实力所以其培养目标总是在普通高校和高职高专之间徘徊不知所从有学者将其恰当地形容为“高不成低不就”。其结果是毕业生就业市场被其他各层次学校的法学教育抢占和瓜分独立学院毫无竞争优势可言。3.管理不科学忽视自身特点和社会需要在定位不准的情况下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一般都是照搬母体学校的办学模式在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制定、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编写、学生日常管理上与母体学校如出一辙并未结合独立学院及其学生的特点这些来自母体学校的东西在适用时经常表现出“水土不服”或“排斥反应”。学校很少考虑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很少考虑学生和社会的实际需要结果是与市场需求脱节。4.教学内容不科学、不全面课程设置不合理与实践严重脱节在专业课程的设置上独立学院开设的课程与母体学校几乎完全相同缺少独立学院的特殊性对于类似法庭调解、法庭辩护、庭审实践或律师职业技能等培养实践能力的课程必修课没有开设选修课也很少涉及有的学员甚至根本没有选修课都是必修课未考虑学生的兴趣需要和承受能力。虽然多数学校都规定有实习环节但是随着学生人数的增加以及重视程度不够实习制度流于形式;许多实务部门也因工作的压力和学生工作能力的缺乏不愿意接受学生实习即使接受也疏于督导。这样一来学生实践活动形同虚设越发得不到锻炼走上工作岗位后他们很难较快适应工作。在体现能才素质的知识结构方面很多学校忽视相关学科知识的教育不开设与法学专业相关的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选修课程不重视学生的文史哲等人文社科知识的积累更谈不上涉猎自然科学知识了。二、学校教学方面的原因1.思想政治教育投入较少且投入与效果不成比例高等院校的思想道德素质教育除了学生有意识地进行持之以恒的自我修养外主要通过“两课”(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品德)和专业课程的教学来进行。然而独立学院目前的“两课”教学是一般的思想道德素质教育与法学专业的政治道德素质教育、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之间缺乏有机的结合另外在法学专业课程的教学中专业教师又很少直接强调法科学生的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使得学生缺乏对这些内容的正确认识和科学理解。即使在有限的投入之下也存在着教师、课时、财力等资源的投入与学生法律专业的政治道德素质偏低这种投入与实际效果不成比例的现象。2.教育理念落后仍以应试教育为主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包括法学教育在内很大程度上还属于应试教育的范畴教学中重视专业知识、特别是书本知识的讲授过分强调学生的学习成绩而忽视学生特长和潜能的开发忽视学生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等综合素质的提高。这种传统的法学教学理念和思维已经发展到“畸形”的地步对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影响也非常明显它扼杀的不仅仅是学生的兴趣爱好和学习的能动性而且为了追求学生的成绩教师很难开展创新教学教学的主动性也受到抑制。3.使用教材不合适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使用的绝大多数教材都由重点高校组织编写内容过于理论化有的教材字数甚至超过百万却缺乏案例分析社会联系不紧密可操作性不强难以激发学生的阅读和学习兴趣。对培养理论性、复合型法学本科人才是有益的但无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