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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台首部募捐条例诺而不捐可能遭起诉募捐是慈善公益事业资金的重要来源。规范和促进募捐事涉慈善发展的全局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今年5月1日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募捐的地方性法规《湖南省募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擅自募捐将被处以罚款目前国家尚未制定关于募捐的专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只对捐赠进行了规范缺乏对募捐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红十字会、公募基金会可以募捐但没有规定应当如何募捐。针对募捐主体过多过滥的问题《条例》作了适当的限制:只有依法成立的红十字会、慈善会、公募基金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开展与其宗旨相适应的募捐活动及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为了开展公益活动经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许可可以在许可范围内开展募捐活动。募捐财物去向要限期公开募捐的钱究竟去了哪?这是老百姓最关心的话题。为此《条例》专门设计了四公开制度即主体公开、募捐方案公开、募捐情况公开、募捐财产使用情况公开让老百姓明明白白募捐。《条例》规定募捐人应当在募捐方案确定的募捐财产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在募捐人网站和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网站发布募捐财产使用情况公告书。对常年性募捐募捐人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告上年度募捐财产使用情况。受益人不按照使用要求使用募捐财产募捐人应当要求受益人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募捐人可以终止资助并要求受益人退还募捐财产。资助目的已经实现或者因特殊情况无法实现时募捐人应当终止资助受益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将剩余的募捐财产退回募捐人。诺而不捐必要时可提起诉讼捐赠人不能当场兑现捐赠的募捐人应当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并可以申请公证。捐赠协议应当载明捐赠财产种类、质量、数量、用途和兑现时间等内容。捐赠人到期不履行捐赠协议的募捐人应当催告履行;捐赠人无法律规定特殊情形拒不履行的募捐人可以在募捐情况公告书中载明不履行的情形必要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焦点一不是谁都可以发起募捐擅自募捐将被处以罚款问题现状:目前在社会上由于网络的普及和资讯的发达公众发起募捐救助某个贫困重病患者之类的消息随处可见似乎随便一个人因为一件事都可以发起一场募捐。一方面这似乎有利于使受助者得到帮助但另一方面有关募捐发起者私吞善款等纠纷和风波时有发生。无疑这些事件会严重影响公众的募捐积极性和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解读:捐赠人人可以参与政府应当鼓励;但募捐不是人人可以开展的也不是随意可以开展的募捐的款物更不是随便可以用的。募捐只能由特定的组织发起只有规范的“募”才会引来踊跃的“捐”。《条例》的指导思想是通过“规范募”来“促进捐”。针对募捐主体过多过滥的问题《条例》作了适当的限制。据湖南省民政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杨明波介绍:一是依法成立的红十字会、慈善会、公募基金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开展与其宗旨相适应的募捐活动。二是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为了开展公益活动经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许可可以在许可范围内开展募捐活动。三是擅自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返还募捐财产可以处违法募捐财产价值一倍以下的罚款。焦点二募捐财产使用情况需限期公开明细问题现状:募捐的钱究竟去了哪儿?这是老百姓最关心的话题。当前最让公众放心不下的就是很难知道自己的捐款使用情况。捐款被花到哪儿去了?怎么花的?作为慈善组织只有信息充分公开才能取得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信任募捐款项使用情况的公开已经是当务之急。解读:要赢得社会对募捐的信任关键是民主社会的知情权让人民群众知道募捐的实际情况。《条例》规定捐赠人有权向募捐人查询本人捐赠财产使用情况募捐人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捐赠人也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其捐赠财产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如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条例》以强制公开制度为核心力图将募捐箱打造成“玻璃箱”并为此设计了公开制度。明确要求做到四个方面的信息公开:即募捐主体即募捐人信息公开、募捐方案公开、募捐情况公开、募捐财产使用情况公开。其中对于募捐财产使用情况明确要求募捐人应当在指定日期内公开并且明确包括募捐财产总额公开、募捐财产使用情况明细公开、工作成本列支情况明细公开。“‘明细’的意思就是要把募捐放到玻璃箱里操作以接受社会监督;就是要具体到每一笔比如为某某学校购买一批书花费了多少。”湖南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罗俊盛对此解释说。焦点三明确募捐财产是社会公共财产问题现状:当前社会上针对重病个人开展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