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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校企合作”完善人才培养模式【摘要】“校企合作”是基于市场和行业需求的基础上职业学校和企业双方共同培养人才的一种模式。本文从“校企”合作更应该是“政企校”三位一体的合作、“校企合作”更应该是教育教学全过程的合作两个方面对深度开展“校企合作”提出了个人的思考及建议。【关键词】校企深度合作;人才培养模式【中图分类号】G719.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089(2013)17-0-02在2005年的时候国家制定了《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其中第十条明确指出“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这个决定很客观地指出了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理念应体现在“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的指导方针要求职业教育必须更新人才培养观念把传统的以灌输理念知识为主导的教育转向以就业为主导的教育同时从专业学科本位向职业本位的转变实现教育与就业的对接。而如何更为有效的地实现这两方面的结合本人认为“校企合作”模式较为彻底贯彻职业学校教育教学的的有效途径。校企合作顾名思义是“学校+企业”的一种人才培养模式它既有别于“学校本位”也有别于“企业本位”是基于市场和行业需求的基础上职业院校和企业双方共同培养人才的一种方式是学校为满足社会需要尤其是对口企业人才需要而进行的一种合作办学模式。校企合作模式的本质在于把学校教育与社会的经济发展联系在一起形成可持续发展能力;其核心是工学结合、校企双向参与人才培养;其目标是培养学生的专业能力、职业能力和全面素质促进学校、企业的共性发展。我校房地产经营与管理专业自新职教理念提出以来就积极探索、热情参与职业学校人才培养新模式的研究进程中来。专业建设初期就与众多房地产企业签订了企业人才供需培养协议、企业人才培养基地等一系列富有成果的“校企合作”机制。2009年开始更是进一步开展了“冠名培养”暨“冠名班”的校企合作模式从人才培养目标、企业课程设置、企业内训师上课、学生顶岗实习、企业奖助学金等不同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深度的合作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笔者自“冠名班”成立以来一直担任一线教师和班主任的工作同时在阅读了中外部分有关著作的基础上对深入开展“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有了以下几方面的思考和建议。一、“校企”合作更应该是“政企校”三位一体的合作纵观我国各界职业教育模式还是以学校为主体是“学校本位”的一种教育教学模式虽然自1996年国家正式颁布了《职业教育法》这第一部职业教育专门性法律后“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等各种较为先进的教育教学模式有了较大的进步但总体上还是学校一头热学校更多的专业还是没有企业参加人才培养的全过程或是极小程度地参与教育过程中的某一小部分内容。由于学校与企业双方在教学与培训之间的关联较少所以合作还是较局限于浅层面存在“形而上”的弊端最易体现的就是:理论课程与实践环节脱节、学校实践环节与企业培训环节相脱节、学生对岗位操作能力认识还不够、学生的动手能力还是未能达到用人单位的一些基本要求以及学生对合作企业缺乏基本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等。但究其产生的原因本人并不觉得是学校和企业间有很大的问题相反这正是他们的难处。我国政府并未制订具体的校企合作法规政策对推进校企合作的力度并不够这就导致了企业缺乏人才培养的责任感并且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校企的深度合作是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而学校如要进一步进行市场调研、企业学习、师资培养也需要投入相当的人力和物力但政府却缺少基本的“给养”因此合作热情不高、深度合作开展不了也是自然的。纵所周知德国的“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是职业教育界学习的典范而“双元制”的核心就是“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德国为了保证“校企合作”深度开展共有包括《职业教育法》、《企业基本章程法》、《劳动促进法》、《青年劳动保护法》、《实训教师资格条例》、《关于工商业协会权利的暂行规定的法规》等一系列法规中都基本上有对“校企合作”的一些指导条例尤其是合作保障的内容。包括英国政府也有这方面的相关规定:企业和学校联合培养学生企业可减少缴纳教育税额;加拿大政府也通过退税政策来鼓励用人单位参与校企合作。因此建议我国也尽快出台“校企合作”等方面的教育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政府、学校、企业、学生在校企合作教育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在这一法律的框架下建立校企合作办学的体系、制度和章程等。同时从学校和企业的一些实际需求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内容包括对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提供贷款、税收等优惠解决好企业在参与职业教育过程中的近期和长远利益问题才能持久、稳定地吸引企业参与到校企合作中来形成稳定的校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