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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改革的思考内容提要:我国实施涉外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历时20余年其间虽也进行过调整然优惠的程度不但没有降低且有提高之势。该优惠制度的积极作用自不待言但过分的优惠已造成国家财政收入减少且阻碍了内资企业的发展。本文试图对该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负面作用进行分析并提出改革的几点新设想。关键词:涉外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优惠税率;负面作用;改革思路入世近三年的中国涉外企业所得税制的概念依然存在这是因为中国目前还实行内外有别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即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而涉外企业却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涉外企业所得税法》)。这两套企业所得税制虽然存在种种问题但毕竟已实现了各自内部的统一和相同的税率其间的内容差异也有所缩小。但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差别悬殊这一突出问题至今却未见采取任何实质性措施予以解决。笔者以为在我国实施WTO公平待遇原则的今天认真分析与对待涉外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的现存问题提出改革该项制度的新设想不仅必要且具时代意义。一、涉外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现存问题与负面作用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所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几乎都毫不例外地赋予了涉外企业以超国民税收优惠待遇。这些规定虽不为各国国内立法、双边与多边投资保护协定和WTO规则所反对或禁止但是过多过滥的税收优惠实际上构成对内资企业的歧视对民族经济发展造成了一种长远的伤害。近年来由于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差别悬殊不少行业的国有企业因缺乏竞争力而相继为外资收购、兼并、控股基本上为外资所垄断对民族产业的发展构成了极大威胁。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综观我国税法关于涉外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规定不难发现该项立法存在种种问题:一是所得税优惠程度过高。具体体现在直接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额以及直接再投资退税上。内外资企业从形式上看均统一适用33%的所得税税率但设在特殊经济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则可分别减按15%或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还可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凡设在特殊经济区的生产性或服务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还可分别享受“二免三减”之优惠。再者外国投资者将从其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或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技术先进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这种优惠实际上并不吸引投资期限长和投资规模大的项目。二是所得税优惠过分倾斜特殊区域。《涉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凡设在特殊经济区的外商投资企业都可直接降低税率;同时只要符合要求者还可享受一定时期的免缴或减缴所得税额。这实际上是鼓励那些普通的生产性企业和小型服务企业到这些区域投资其结果是相当一部分外国投资者热衷于投资“短、平、快”项目而国家鼓励投资的技术先进项目投资规模大、期限长、风险大的项目则少见有人问津。导致这种优惠没能真正发挥应有的功效。三是地方所得税优惠过多过滥。近年地方政府为吸引外资发展本地区经济采取了一系列的外资税收优惠措施其中最为突出的同样是所得税优惠问题。如南京市的“二免八减半”、“五免五减半”、“二免三减半”还有“全额或一半返还所得税”等优惠。又如江西的地方所得税优惠政策则更为优惠它允许在国家税法规定的减免期满后凡先进技术企业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凡产品出口企业只要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也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凡从事农、林、牧业等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减免期满后还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其他地区的税收优惠措施比国家相关税法的优惠幅度更大的也并不鲜见导致了税收恶性竞争的局面。我国现行涉外税收优惠措施一般不被视为与TRIMS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不符但是这种措施如果直接用于鼓励出口则很可能被视为出口补贴而与TRIMS协定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相悖。更何况这种超国民税收优惠措施与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背道而驰。更有甚者区域间五花八门的优惠措施和优惠幅度也有“法律政策不统一实施”之嫌。四是防范利用优惠逃税的机制缺失。我国涉外企业所得税优惠层次多、范围广地方减免税幅度大加上一些规定不够严谨给某些不法的涉外企业提供了逃税之机。如“二免三减”的优惠期是从企业开始获利年度算起的某些外国投资者则设法推迟获利年度或让账面年年亏损而达到逃税之目的。还有某些涉外企业其优惠期刚刚享受完毕便注册一家新公司并将主要业务转到新公司使新公司又可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面对这些问题我国相关机关却无能为力。其实涉外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积极作用在我国对外开放初期已得到了充分发挥。然而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内外资企业已在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