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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工程招投标中存在问题浅谈当前工程招投标中存在问题工程建设投入资金大是社会关心的热点。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以来建筑市场工程承发包从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令性计划分配任务到施工企业自己上市场揽取业务再发展到今天在有形建筑市场参加竞标。由于建筑市场僧多粥少、市场竞争激烈各施工企业或其代理人为了获取承包合同和利润采用了许多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建筑市场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从近几年查处的大要案情况分析工程建设领域仍然是腐败的高发区成为了反腐败工作中的热点问题给整个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蒙上了阴影。20__年以来国家把建筑市场作为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各地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展开了声势浩大的整顿活动也查处了一些典型案件然而并没有从根本上扭转较为混乱的市场秩序。建筑市场整顿从1986年以来几乎年年进行但没有起到治本的效果只不过不同阶段发生在不同类别的人群中。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积重颇深不是靠权宜之计和“运动战”所能解决的必须从目前社会大背景及建筑市场运作的制度设计中寻找原因只有对症下药才能达到有效规范市场的目的。目前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问题的焦点在政府投资工程上特别是这些工程在招投标阶段“暗箱操作”、“违规操作”剥夺了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机会同时给一些腐败分子提供了“寻租”沃土。目前工程招投标中“违规操作”已经漫延到招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且单个环节行为执纪执法部门取证难较难认定为违法违规。建筑市场经过多次整顿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违规行为从公开到隐蔽从个别人“一锤定音”到整个招投标过程不正当的“系列操作”形成了程序上的合法而实质上渗透着腐败。这种状况不予以整治危害性更大将使建筑市场处于非良性竞争状态危害行业的健康发展且毒害党风和社会风气。针对当前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我认为有以下特点:1、现有法规体系存在人为弹性空间目前建筑工程招投标依据的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招投标法》有些条款规定本身就留给业主或代理机构弹性空间如第十二条赋于项目业主办理招标事宜的权力;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有关不得对投标人有歧视性条款规定;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的条款等。对这些条款的把握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对当事者的道德约束高于法律约束。目前招投标竞争非常激烈竞争对手得分(综合评审法)差距非常微弱法律提供的微小弹性空间都直接影响评标结果。《招投标法》作为指导我国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它应当给各方主体追求效率的空间但作为政府投资工程应有更严厉的规章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性最大限度的减少弹性空间。2、体制现状提供“操作”可能现阶段我国的建设体制基本上还是条、块分割各个法人单位承担项目业主并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其上级主管部门监督。为了解决各项目法人单位的专业素养问题在招投标阶段引入了招标代理制施工阶段聘请社会监理并强制性地接受政府监督。从实践来看建设市场存在的问题大部分都是萌芽于招投标阶段招标代理制引入并没有实现工程招投标过程的贯彻“三公”原则。究其原因是体制问题。现有的建设体制项目法人都不是本质意义上的法人它是各级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他们有法律上提供的弹性空间这些代理人在选择招标代理、资格审查、评标、定标时仅有道德的约束来指导他们为所服务的机构决策。经济学上有个理性人的假设当他们能以极小的风险获得个人利益较大的回报时道德约束力就显得脆弱。实践中存在领导不干预经办人员干预;项目业主不干预招标代理人干预的状况现实地说明了一切。。3、诚信经营社会基础尚显薄弱我国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阶段虽然市场经济已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但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作用的结果及传统文化影响人们在日常活动中仍衷情于“权力”。建筑产品虽然牵涉到每一位民众但它不像家电产品民众可以自主行使购买和监督的权力致使家电业必须以诚信经营为本取信于民才能获得市场份额。现实中建筑产品采购权集中在招标人、代理人、评标专家委员会手中。由于建筑产品招投标的某些内容及过程需要保密客观上造成了不便于社会监督减少了投标人因为虚假信息导致投标失败的风险。还有一个企业由于虚假信息在一个项目投标失败并不至于遭到像在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那样受到市场驱逐所以投标人提供虚假信息参与投标的现象愈演愈烈。依托有形建筑市场利用现有信息技术完全可以对投标人信息进行准确、全面的核审但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全国统一信息平台整合工作滞后于现实监管需要也给“暗箱操作”者提供了机会。4、交易各方主体尚未成为实质上独立运作的市场主体上面已分析现有体制下项目业主仅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实质上仅是各级政府的代理人。项目业主的价值取向与掌握的权力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