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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独立董事制度价值摘要:文章从我国公司治理的缺陷着手阐述了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性并与监事会相比较认为独立董事制度可以替代监事会制度。关键词:独立董事监事会独立董事制度完善从2001年8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至今已经有十多年了独立董事制度尽管还有需要完善之处但作为一种独立于公司运作之外的监督机制还是有其价值。1、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又称外部董事指具有董事身份不在公司内担任其他职务不在公司领取报酬同公司无其他实质性利益关系能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客观判断的部分董事。“独立董事”是从英美法上的“外部董事”演绎而来之所以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是基于被内部人员控制的客观事实。英美国家公司机构造为一元制的董事会制度在公司机关设置上没有独立的监督机构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起到了阻却被公司内部人控制的恶性发展防止大股东及董事会的任意行为使广大不甚行使对公司监控权的中小股东利益处于公平对待的状态。2、从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看独立董事制度2.1、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现状2.1.1、我国公司的治理结构为二元制。股东(大)会选出董事会、监事会由董事会聘用、解聘总经理。董事会与监事会平行一个是执行机关一个是监督机关从表面看形成了“三会四权”的制衡机构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分别行使最终控制权经理决策权监督权和指挥权。但事实上股东(大)会名义上拥有强大权力实践中往往被虚制具体表现在第一股权过于集中。在上市公司中很多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股权往往集中在国有企业委托的授权管理者手中而这些被授权者往往又是董事会的成员所以很容易造成股东(大)会决定策略便是董事会的意志。第二缺乏股东对公司经营的质询权的程序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但并未规定遭拒后的救济措施。第三股东的诉权保护不足。虽然《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赋予了股东的起诉权但只有在监事会不作为时才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实中受到损害的往往是中小股东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是要用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中小股东往往面临调查取证、举证困难。2.1.2、董事会内部缺乏监督机制。董事会常常是由大股东及其关系人组成公众股东过于分散且力量较小所以董事会便成为由内部人操纵或控制此其一。其二董事会与经营层高度重合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经理的现象普遍而《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会对董事和经理的监督职能董事会内部监督机制缺失导致董事和经理不受来自董事会内部的监督。2.1.3、监事会的独立性不足。《公司法》虽然规定监事会可以检查公司财务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等外部机构;可以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行为时行使监督权;可以提罢免的建议;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可以应股东的请求提起诉讼。问题是监事会是公司的一个内部机构面临道德风险问题监事会的成员是股东通常是大股东首先是保证公司和大股东的利益资本追求的是最大利润化当公司的决策、行为虽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但是能给其自身带来巨大的利益虽然同时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那么监事会的这些权利统统都会被束之高阁监督作用便被边缘化即便股东有起诉权但中小股东维权将面临诉讼周期长举证困难等实际问题。因此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显得尤为必要。2.2、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介绍证监会2001年颁布的《指导意见》上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这与监事会制度的立足点有差异。2.3、我国引入独立董事的必要2.3.1、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首先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是为解决缺乏有效监督制止内部人员绑架公司意志损害公司利益。《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了7种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况这种列举加概况式的立法方式将一干关系人排除在外结束利益上的相互关系使得独立董事更能基于公司及全体股东的立场考虑问题客观地做出判断也使中小股东的利益有所保证。其次诉前保护。《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