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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对举证责任的含义、举证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举证责任的倒置进行了探讨和论述。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通过审判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制裁违法行为、化解矛盾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法院就应该公正审判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各项诉讼都离不开证据民事诉讼也不例外。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举证责任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可以说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中的核心问题。我们只有弄清举证责任的行为意义和结果意义正确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才能弄清案件事实使案件得到公平、正义地解决提高诉讼效率。现就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做法对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谈谈自已的一些看法。一、举证责任的含义举证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向法院提出证据并予以证明的责任以避免因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而给自己带来不利的诉讼后果。《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仅仅规定了当事人的主观证明责任。主观证明责任又称提供证据责任、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指的是当事人为了避免承担不利诉讼结果的风险而负有的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其实质是一种提供证据的必要性。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对举证责任进行了具体规定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规定》首次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了现代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制度其标志就是规定了客观的证明责任。客观的证明责任又称证明责任、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指的是当案件的案件事实最终呈现为真伪不明状态时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的责任。同时承认这两种责任即是所谓的证明责任的“双重含义说”。《规定》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承担、举证时效以及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查证等内容作了具体的规定完善了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结束了这种制度规范与理论及实践发展相脱节的局面。二、举证责任的承担举证责任的承担是指对某一个主张或事实由当事人哪一方负责举证。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的核心和难点是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规定》提供了较为系统和全面的规范不仅提出了分配的一般原则也提供了较多的具体的分配规则。《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无论原告、被告、还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只有法律明文规定无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可不负举证责任。而在某些特殊的侵权案件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一方当事人无法取得证据这就存在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问题。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不但有助于更好地寻求事实真相而且还可以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及证明标准的确定科学地分配社会资源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效率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举证责任的承担实践中的做法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在一般民事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规定》第二条对此进行了具体化从行为意义和结果意义上丰富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内容。该原则的基本内涵是:提出诉讼请求的人就权利根据事实(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反驳诉讼请求的人就抗辨事实(即当事人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各自对实体法所规定的要件事实(即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比如原告提出被告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就应举证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主观上有过错、造成损害后果、被告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从而使自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同样被告进行答辩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也要提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第三人提起诉讼或参加诉讼对自己的主张和请求也应负举证责任。《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对合同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中特殊事项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予以明确完善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不仅因为它对于具体分配规则的理解和把握具有提纲挈领的意义更因为它是解决具体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的直接法律依据。当然并不是所有的事实都需当事人举出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法律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第一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诉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第二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第三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