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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关立法的完善[摘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的重要法律手段是我国环保领域的基本制度但该制度在实施中存在执行效果差的尴尬困境。文章简要介绍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从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等层面进行分析以期使我国相关环境立法更加符合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法;公众参与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1-142-01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概况20世纪中叶以来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环境公害事件频繁发生并逐渐从发达国家蔓延到发展中国家人类开始关注自身活动对环境带来的影响反思如何正确处理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制度。当国家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活动强制执行时就通过制定法律使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上升为一种法律制度。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关立法的不足之处多年的实践表明无数的建设项目都履行了环评程序但我国的环境问题却日益严重水污染、大气污染、固废污染事件频现报端挑战人们的承受底线。我认为这反映出我国环评体制存在三大缺陷。(一)《环境影响评价法》先天不足从近些年的法律实践来看违反环评制度的行为大致有三类从中也可以看出我国环评制度在实际执行中的乏力:一是建设项目环评报告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此类违法行为只能处以5万元到20万元的罚款。二是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报告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环保部门只能要求企业停止工程建设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如果逾期不补办手续才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实质上是鼓励建设单位实施未批先建行为。三是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项目环评报告擅自开工并建成使用的行为。但法律根本就没有提到对这种违法行为该怎么处理。此责任条款给大众的印象就是:违反环评制度越重受到法律制裁越轻。实践中大量层出不穷的环评违法行为的存在也就不难解释了。(二)环评专业机构造假成风目前的基本建设项目环评通过率达到了85%以上如果在过去多年中国的项目环评都拥有如此高的通过率就不应该每年出现大量的新增环境污染事件。环评机构的诚信缺失是当前环评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不争事实。“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现象在中国环评市场上客观存在。(三)公众参与制度形同虚设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既没有要求建设项目环评机构在编制环评文件时公开环境信息也没有要求环保部门在审批环评文件时公开环境信息。这一先天不足成为项目建设单位、项目环评机构、政府部门拒绝公开项目环境信息的充分理由使公众参与制度形同虚设。三、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几点建议(一)增加对政策、法规等宏观性、战略性行为的环评活动。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世界各国把立法政策等战略环评作为环评的重要内容它可以超越少数政策制定者的认识局限及时对某项政策、法规进行修改和补充甚至终止以防止在政策上产生失误。(二)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明确责任主体1.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应杜绝《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存在行政责任代替刑事处罚的现象:应在第29条:“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后补充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理应在第30条后补充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明确部分条款的法律责任。(1)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隐匿公众意见或对公众意见作虚假记录的应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吊销相关环评机构的资格证书处以罚款并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建设单位对公众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而开工建设的应由环保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以罚款并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2)对依法应进行环评而擅自开工的行为即使事后环评合格也要予以处罚;对限期补办手续但未通过的应明确处罚措施。(3)对应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申请建设单位未提交申请并擅自开工且建设项目已经完成的应予以罚款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3.建立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增强可操作性(1)明确处理公众意见的基本要求。对规划和建设部门回应公众意见的基本要求进行详细规定确保公众意见不被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