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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环境刑罚轻缓化【摘要】在现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立法对环境犯罪处以轻缓刑罚的国际趋势大背景下我国的环境刑罚制度在现阶段与其他国家相比可能还有诸多不完善不健全之处所以我们更应在借鉴吸收其他国家现有的先进立法及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构建起适合国情的环境刑罚轻缓化制度。【关键词】环境问题;财产刑;刑罚轻缓化全球性环境危机自上世纪70年代出现后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频繁发生现代环境问题不断出现甚至愈演愈烈严重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面对日益恶化和严重的环境问题环境刑法已逐渐成为保护环境所采用的主要法律手段之一而环境刑罚又是环境刑法运行的重要保障机制。我们应在结合具体国情的基础上认真研究我国是否也应对环境刑罚采取轻缓化原则。一、环境刑罚轻缓化概述环境刑罚的轻缓化是指在对环境犯罪制定和判决刑罚时应从惩罚环境犯罪的经济性出发考虑到环境犯罪的产生原因及特点从而确定较轻的刑事责任及刑罚。环境犯罪的轻缓化不是针对某一个罪或某类罪而言的只是对个案相对来说适当考虑轻缓些。二、我国环境刑罚轻缓化的现状及必要性(一)轻缓化之现状环境刑罚的轻缓化在实践中主要体现在财产刑与自由刑的选择以及非刑罚措施的适用问题上。财产刑与自由刑相比其惩罚力度要轻缓一些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环境刑罚进行轻缓化的处理时基本上是在适用自由刑的同时扩大了财产刑主要是罚金刑的适用;对环境犯罪适用轻缓的传统刑法措施时又配合使用非刑罚措施从不同的方面做到刑罚的轻缓化。具体阐述之如下:1.突出自由刑的适用。由于环境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存在直接致人身重大伤亡的故意或过失而是在获取经济利益的过程中间接的导致了人身的重大伤亡或者是不遵守具体规定而致自然遭受破坏加之环境与经济发展间的相互制约关系如对此类犯罪行为适用死刑将会极大地束缚人们的经济活动从而严重阻碍其从事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同时又由于往往无法弥补和估量计算一些环境犯罪造成的具体危害后果即使对行为人施以了死刑也将无法挽回现实中的损失。而对那些犯罪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大、犯罪情节较为恶劣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环境犯罪行为如果适用无期徒刑而轻微的环境犯罪则适用短期的自由刑就可以起到惩治作用。2.扩大罚金刑的适用。在现今世界以罚金刑代替自由刑已成为当下各国刑罚机制转换的一个重要方向。从犯罪的某种分类上看环境犯罪大多属于贪利性犯罪而贪利性行为源于人的自然本性对这类贪利性犯罪自由刑和生命刑往往显得力不从心。而此时罚金刑却能因其独特的功能发挥相应的重要作用。如果我们根据犯罪行为人的经济能力高低对其处以适当的却能触及精神痛苦的罚金就能达到很好的惩治功能。3.非刑罚措施的配合使用。刑罚作为惩治环境犯罪的主要手段在所用社会控制手段中是最具威慑力的但刑罚措施并非惟一的。因为刑罚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它适用范围的局限性即使是完全彻底的刑事制裁也不能从根本上消除环境犯罪。因此对那些未达到犯罪危害程度或者犯罪情节较为轻微不需要刑罚处罚的则可以依环境行政处罚措施予以处罚。如2002年12月在湖南省临武王某滥伐林木一案中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同时判处其在缓刑期内需植树3024株并且成活率必须达到95%。这种非刑罚措施的适用一方面不仅能达到惩治犯罪的目的另一方面还能最大限度的恢复被其破坏的环境换回行为对社会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二)必要性分析环境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形式虽然确立和发展的历史并不是很长但刑法介入环境问题的范围却正在逐步扩展与深入虽然环境问题和环境犯罪不可能指望通过刑罚予以彻底消灭之但却可以将其控制在不危及人类根本生存条件这一社会可以容忍的限度之内。这也正好说明了刑罚手段在惩治环境犯罪中所具有的生命力其是适合我国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的。从另一方面讲环境犯罪相对于传统的那些反伦理、反道德等犯罪而言其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并不是很大;同时环境犯罪大多数系单位所实施此时我们要代表单位的自然人在单位集体行为过失的背景下代替单位而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显得不妥因此环境犯罪的刑罚应当轻缓。我国已有很多学者提出对环境犯罪不要设置死刑甚至有学者认为在对环境犯罪主体的自然人施以刑事制裁时一般不能以自由刑为主而偏重罚金刑。当然也有人认为对环境犯罪要处以重典。以江苏省盐城市水污染案件为例法院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也暴露了我国现行环境刑法的刑罚手段已经不适应环境保护形势的需要。上述观点似乎很有道理但笔者认为论者只看到其一而忽视了其二并没有深入思考。江苏盐城水污染事件的确反映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亟待修改但这毕竟是个案并不能因此就推出对所有的环境犯罪都要处以严刑我们要在结合具体案情的前提下对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