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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目的追问——读罗斯科·庞德的《法理学》内容摘要:庞德的《法理学》(第一卷)共分两个部分他在第二部分研究了法律的目的。在体系内他从法律律令、法律准则及法学思想中探讨了法律的目的。由于我国法学界对法律目的关注不够所以研究庞德的“法律的目的”思想对我国的法理学体系的构建和中国法理学的发展特别是对于解决法理学与法律实践的脱节问题具有重要的启发和借鉴意义。关键词:庞德法理学法律的目的引言:“法学家必须从目的论的角度出发研究法律;法学家必须观察各种法律要素是如何在其各自的运作过程中证明自身的:她们的运作将会导致有用的结果还是会导致有害结果、将会导致与文化相一致的结果还是会导致与文化相反的结果以及将会导致使价值据以得到公正评价的结果还是会导致使价值得不到公平评价的结果”。——KohlerIntroductiontoRogge`sMethodologischeVorstudienzueinerKritikdesRechts(1911)viii.[1]法律的目的是什么?从部门法的角度来说是清楚的。宪法的目的是限制权力保障权利;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和让犯罪人回归社会成为正常的社会人;合同法的目的在于维护交易的秩序与安全;国际法的目的在于维护国际秩序促进人类社会的共同进步与发展。那么法律的一般目的是什么?怎样从具体的部门法中抽象出法律的一般目的?在法律目的上“法律(Law)与一项法律之间的区别”[2]是什么?这些问题在我国法理学界并未引起广泛的关注而这又是法理学不能回避的问题。近日在读邓正来先生翻译的庞德的《法理学》(V.1)时有一些新的感悟认为对我们准确理解“什么是法律的目的”有一定的帮助故不揣冒昧行之于文以就教于大家。一、庞德的“法律的目的”思想罗斯科·庞德(RoscoePound1870-1964)美国著名的法学家社会法学派[3]在美国的创始人和代表者。1888年庞德从内布拉斯加州立大学植物学专业毕业第二年他获得了艺术学学士学位。尽管庞德热爱植物学但受其父亲影响他对法学有一种天生的兴趣。“1887年亦即我读大学三年级时家父给了我几本法学论著:一部是霍兰(Holland)撰写的《法理学要素》(ElementsofJurisprudence3ded.1886);另一部是埃默斯(Amos)撰写的《法律科学》(ScienceofLaw);还有另一部是梅因(Maine)发表的《古代法》(AncientLaw)。在此后的两年中我把这几部著作读了一遍又一遍。”[4]1889年庞德进哈佛大学法学院学习一年“并在离开哈佛法学院的时候成了一个笃信功利主义的论者和奥斯丁的追随者正如那些在兰戴尔、格雷、艾梅斯和撒耶尔领导哈佛大学之风气的鼎盛时期习得法学观念的学生一般。”[5]1897年庞德获得哲学博士学位。1899年他被任命为内布拉斯加州立大学法学院法理学和国际法教授。从那时起庞德先后担任西北大学、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1910年庞德回到哈佛大学法学院先后有六年的时间担任斯托里和卡特讲座法学教授1916年起担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长达20余年这期间被誉为哈佛大学法学院的黄金时代。除了担任法学教授之外庞德还参加了大量的社会活动1929-1931年他担任胡佛总统的法律遵循与实施全国委员会成员;1946-1949年他来到南京担任了当时中国国民政府司法院的法律顾问主要指导国民政府完善法院系统。庞德一生有大量的论著发表主要有1922年的《法律哲学导论》(IntroductiontothePhilosophy)、1926年的《法与道德》(LawandMorals)、1930年的《美国刑事司法》(CriminalJusticeinAmerica)、1942年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SocialControlThoughLaw)但总括其社会学法学理论大成的当属他从1911年开始“勾画和撰写”1958年方完成“最后两章即第33和34章的撰写工作”的五卷本《法理学》(Jurisprudence)。按张文显教授的说法《法理学》是他以前著作的集萃。[6]庞德的社会学法学是与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过渡和一战后发生在美国的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变革相伴而生的。作为后起的帝国主义国家通过美西战争确立了自己世界大国的地位在一战中的美国又大发战争财战后取代英国成为世界头号经济大国经济上的高速发展与国际地位的迅速提高导致美国社会的巨大变革。但美国的法律并没有跟上时代的脚步19世纪的分析法学和形式主义仍是其立法和法律适用的主导思想。在这样的背景下庞德对其学生时代追随的精神导师奥斯丁的学说产生了怀疑。1906年庞德在明尼苏达的圣保罗发表了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