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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逻辑起点研究论文摘要:何为法哲学的逻辑起点这个问题一直以来都是非常有争议的论题没有一个令整个法哲学界公认的定论所以从新的角度、新的视角对它们进行探索是有必要的。从静态和动态的角度论证法哲学的逻辑起点可以试着把它确定为法需要。关键词:法哲学;逻辑起点;法需要关于法哲学逻辑起点从目前来看古今中外的法学家、哲学家们都有所探究但不同的人所处的历史条件不同所站的角度不同采用的研究方法不同得出的结论也不同。人作为一个类群不同于其他动物群类的最关键一点就在于人有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能力。因此笔者所认为的法哲学应该是以对人与法的关系的研究贯穿于整个法哲学体系的始终法哲学的终极价值目标是促进人的自我完善。由此推出法哲学的逻辑起点应当是法需要。所以本文试图以法需要作为法哲学的逻辑起点来进行探析。一、需要与法需要从价值层面来看法哲学是人学法哲学离不开人它关注人的生存命运追求人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从某种程度上说一提到价值这一概念就内涵着“需要”这一意义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出于某种需要。能否满足及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人类的需要是衡量一切事物和行为是否具有价值及多大价值的根本标志。如果以“需要”作为法哲学的逻辑起点可能会带来一个困难的问题:许多其他的学科例如经济学、伦理学、教育学等等都与人的需要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那么是否一切关于人的学科都是以人的需要作为逻辑起点的呢?或者说将人的需要作为法哲学研究的逻辑起点是否会导致法哲学研究的泛化呢?笔者认为这种担心是可以理解的。因此这里我们必须对人的“需要”进行法哲学上的定位否则法哲学的研究就真有可能与经济学、教育学、伦理学等的研究难以区分了。基于以上的担忧笔者试图从法律价值层面来探析法哲学那么就离不开“法律需要”(或者说“法需要”)这一概念回避法律需要就不能对作为人的活动重要方面之一——法的形成和发展、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等与法相关的问题进行把握。因此在研究法哲学时笔者试图把人的法律需要作为其逻辑起点进行探索。人的法律需要是一个重要的学术价值范畴和问题它是法哲学体系中最为重要且最基本的概念可以说是整个法哲学体系的起点。法律需要是法哲学研究的逻辑起点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而言的也就是说法哲学研究的出发点是人的法律需要其归宿也是人的法律需要借用黑格尔的话而言是一种围绕人而由起点到终点之间的一种循环运动。二、法需要符合逻辑起点的特征第一法需要是法哲学体系得以展开的起始范畴。笔者认为不论是权利义务、法律行为还是利益、占有这样一些法哲学范畴的产生最终是源自于法需要这一起始范畴的。有学者认为法律需要最初基本上是粗线条式的实体性要求甚至是模糊的法律公正观念即感觉到这件事情需要由法律来管管。在由个体法律需要向群体法律需要、社会共同法律需要的转换过程中会逐步把法律需要转换为一系列的程序、权利、义务等形式表现的法律诉求诸如商业交往规则、婚俗规则等。同时人们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需要决定着人们所追求的利益而人们心目中追求的利益又决定着人们的意向支配着人们的行动。人们的行为总是一定利益的驱动。换句话说法律上所说的利益主要是以权利要求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而且只有被法律反映了的、规定了的利益才属于法律利益的范围才是由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权利由利益而来以利益为基础;而利益又是通过权利表现出来的以权利、义务为其表现形式和手段利益和权利又是同权力有关的尤其是法律上的权益更是这样。可见从原初出发点分析人的法律需要是人形成法律关系的动因同时又是人的利益的基础是人进行法律行为的动机直接的社会权利和义务不过是社会法律需要的外化形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人的法律需要是法哲学体系的起始范畴是法哲学的逻辑起点。第二法需要是抽象的规定。法需要之所以是抽象的规定体现在一般说来当人处于某种匮乏状态时就会产生需要需要反映到主观自觉意识通过头脑被意识到就引起追求和获取能满足需要的对象的意识由此产生了欲望;当人产生了某种欲望而又未得以满足时心理上就会产生不安和紧张情绪这种心理紧张就会引起个体的内在驱动力促使个体选择和寻找满足这种需要的目标一旦目标找到了需要就转化为动机转化为实现积极性、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的驱动力的活动动机动机是需要所引起的达到适当目的的行动意向;动机又推动人们进行满足需要的活动以达到目标。我们可以看出需要不同于欲望、动机它是最初的、直接的和最简单的规定法需要作为需要的一种同理如此法需要总是基于一定生活现状而产生的需要总是对一定对象的需要它是人们对秩序的需要对制度的需要对一定的行为规范的需要以及论证这些制度和规范的合理性的理论的需要。法需要的产生和存在正是意味着对社会秩序当前的调整措施的不满和否定意味着超越现状的一种冲动或意向由此形成了法律行为的动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