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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与救助法律机制的改善本文作者:张荣现工作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一、相关概念的界定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又被称为民间组织同时还被称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社会中间组织”、“中介组织”、“第三部门”等这些名称一般没有实质性的区别但是关于其概念的界定至今尚未形成定论学界认为:“民间组织”概念突出了公民社会组织的民间性其外延可以涵盖上述各概念所要表达的主要意义比较而言这是一个表达公民社会组织的恰当概念。本文中笔者亦使用“民间组织”作为规范性用语根据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网站官方资料民间组织应具有正规性、独立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和公益性六个基本特征。法律机制实质上是法律价值的体现方式和实现手段。法律机制可分为内部机制和外部机制两个二级机制。法律机制不是自发机制而是人类根据满足自身需要的各种目标通过人们的主观努力建立起来的人为机制是由国家所设置的且往往以法律规则的形式表现出来。目前我国民间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法律机制是残缺的具体表现为立法进程的滞后、政府管理理念的落伍和社会整体环境的欠缺民间组织自身的不足个别内部机制甚至是不存在的。因此建立完善的法律机制是实现民间组织参与社会救助法治化目标的必由之路。二、民间组织参与农村社会救助法律机制内部联系之完善(一)培育正义观念的指导机制正义是社会的最高价值目标正义观念是人们关于社会体制公平合理的理想追求属于社会意识形态对人们的实践活动具有能动的指导作用。这种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是民间组织参与农村社会救助不可或缺的。首先群策群力培育社会整体公益价值观。借鉴发达国家、地区成熟经验发动全社会力量呵护公益精神的萌生发育。其次各方确保自身利益诉求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亚里士多德曾指出: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民间组织参与社会救助中涉及多方主体:政府、民间组织、社会弱势群体、其他关涉方等相应利益需求难免会有交集或冲突这就要求各方主体在此过程中秉承宽容与理解精神以公平、公利、公德为导向保持克制与理性确保自身利益诉求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二)打造利益需求的驱动机制利益需求产生的行为动机以及动机与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即利益驱动机制是法律调整利益关系的功能得以启动的内部根据和动力机制。为保证民间组织参与农村社会救助法律机制的良性运作则必须确保其中所涉各方利益需求的最大化满足。第一改革现行政府机关及各级官员的政绩考核体系。我国传统上的官员政绩考核存在“唯经济”、“唯GDP”倾向今后当以贯彻科学发展观为契机深入改革现行官员政绩考核机制加大民生改善绩效在政绩考核依据中的比重从而促使政府官员更加重视改善民生更加重视助力民间组织参与农村社会救助。第二改革现行民间组织登记、税收和审计监督管理体制。今后当在立法及实务中渐次改良将民间组织设立逐步实施备案制降低民间组织成立的门槛;逐步研究推行民间组织免税制度对民众捐赠物资和民间组织非营利性收入实施减免税政策;完善对民间组织的评估表彰机制更能激励其不断努力。第三重视物质奖励、精神激励机制的作用。政府一方面要适时采用多种方式对热心公益的民间组织或公众个人予以物质奖励和精神激励对公益人物、公益民间组织尤其是热心参与农村社会救助事务的民间组织探索开展更独立更公平、公开、公正的评比活动激励先进典型同时也对社会公众以精神启迪和警悟。(三)重构权利义务的整合机制利益整合的方式包括机械整合和有机整合前者是用一种利益否定另一种利益一种利益取代另一种利益。后者是将各种利益用一种利益有机地统一起来形成整体利益建构多种利益并存并以某一种利益为统帅的社会机制。现代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要求实行有机性的整合。权利和义务是利益关系正当性的权衡机制赋予权利激励设立义务制约法律就是通过对权利义务适时整合来达到调整利益关系的目的。传统上关涉民间组织参与农村社会救助中的利益整合大都采用行政性机械整合存在压抑甚至无视民间组织利益诉求倾向未来将致力重构权利义务的整合机制。针对目前民间组织及农村社会救助领域立法混乱情势适时启动最高权力机关层面的立法程序作为过渡措施可以先由国务院或民政部对有关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编纂借此对民间组织参与农村社会救助中所涉各方权利义务予以明晰:明确“救助贫困公民是国家和政府的责任和义务责任和义务并不意味着负担而是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的客观需要”明确政府、社会、个人在现代社会救助中各自的特有功能尤其是政府与民间组织现代合作关系确立的重要性。(四)健全法律程序的控制机制程序是我们实现“有节度的自由、有组织的民主、有保障的人权、有制约的权威、有进取的保守”这样一种社会形态制度化的基石。法治社会中法律程序主要通过对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