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7
2/7
3/7
4/7
5/7
6/7
7/7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民事举证责任倒置浅析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举证责任的分担则又是举证责任的核心问题。目前公认的两大举证责任分担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与“举证责任倒置”。前者因为是主要原则故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很重视。后者因为是补充原则对其重视程度有些不够。>-您的专属秘书!一、举证责任倒置的定义什么叫举证责任倒置?在很多人看来这是一个不证自明无需探讨的问题很少有人给它下定义。目前可以看到的不多的几个定义也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对举证责任倒置的定义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将举证责任定义为:“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1因这类定义把举证责任倒置限制在侵权诉讼中姑且称之为侵权倒置说。另一类将举证责任倒置定义为:“原告提出的主张不由其提供证据加以说明而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2该类定义不再把举证责任限制在侵权诉讼中故姑且称之为泛倒置说。侵权倒置说把举证责任倒置限制在侵权诉讼中跟我国的实体法规定有关。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在某些特别侵权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这是不是就意味着在此领域之外举证责任倒置就无用武之地呢?其实不然。根据学者的研究在国外有些非侵权的场合如妨害对方举证也会出现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3所以侵权倒置说的定义犯了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泛倒置说克服了侵权倒置说的上述错误不再把举证责任倒置限制在侵权领域这是其进步。但是侵权倒置说中存在的另一个错误却被泛倒置说连锅端过来了即把举证责任倒置限制原被告之间原告提出主张由被告举证否认。举证责任倒置确实常发生在原被告之间但并不限于此。在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形下也会出现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比如甲诉乙侵犯其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此时甲是原告乙是被告根据法律规定此时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乙应承担举证责任。在甲乙诉讼过程中丙发现甲乙争执的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是自己的专利于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无疑也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甲乙承担举证责任。此时举证责任倒置已不再仅存在于原被告之间同时还存在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原被告之间。另外举证责任包括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其中行为责任在当事人之间来回移转无所谓倒置不倒置因素倒置的只能是结果责任。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将举证责任倒置定义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不用自己承担结果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结果责任。二、举证责任倒置的对象举证责任倒置的对象是指当事人提出的不由自己承担结果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真伪不明任的事实。具体地讲也就是在实际诉讼中有哪些事实的举证责任是可以倒置的。弄清楚了这个问题对我们后面探讨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大有好处。举证责任倒置常发生在特别侵权领域。特别侵权其特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相分离。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由国家机关承担民事责任。此种情形下受害人仍需就侵权行为的每个要件举证不存在举证倒置问题。二是实行无过错归责原则。如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此种情形下“过错是否存在不再成为诉讼中的证明对象被告也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来免责。”4因双方均无需对无过错举证故无过错不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对象。三是实行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如建筑物或其他设置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此时受害人可以主张侵权人有过错但因实行过错推定故其不用举证侵权人若想免责则需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若侵权人通过举证只能使有无过错陷入真伪不明仍应承担结果责任。无疑推定的过错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对象。对过错予以推定确实可以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但若仅限于此则还不足以救济受害人。故有学者建议在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引起的侵权诉讼中“考虑到原告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困难也应当采取举证责任倒置。”5在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因实行无过错归责原则受害人无需对过错举证但按目前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仍需就下列事实负举证责任:(1)产品质量存在着暇疵或有不当危险并且它们在产品销售时已经存在;(2)受害人使用该产品受到了人身或财产损害;(3)产品的质量暇疵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在这三项事实中只有第二项易于证明其余两项证明起来都有相当程度的困难。故有学者建议为在诉讼中有效贯彻实施《民法通则》第122条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本意对上述两项事实实行举证责任倒置。6上述建议很有道理。因此推定的因果关系和推定的质量瑕疵也应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对象。另一类举证责任倒置的对象是被妨害取证的事实。在对方妨害举证的情况下导致事实真伪不明的责任显然不在负举证责任一方而完全在对方。若按照举证责任分担的原则将由此产生的不利诉论结果完全判归负举证责任一方负担势必会与法律公平、正义的本质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