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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探究论文【摘要】近年来随着媒体自身活力的增强、审判公开原则的逐步落实以及司法腐败的蔓延加重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大媒体与司法的冲突也日益加剧。由于新闻媒体的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案件很多但是由于媒体的介入使审判偏离了公正轨道的案件也不鲜见。之所以会出现这种问题是因为二者对一起案件中所显示出来的角度、程序、专业知识的要求等方面存在的冲突但是二者在价值追求、目标追求等方面也存在着一致的方面因此要从新闻媒体、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努力解决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发挥新闻真正起到监督司法促进其公正的目的。正文】一、问题的提出请看以下两则案例:案例一:1995年发生在山西省临汾地区被委托人家属伙同他人殴打残害代理律师的案件。犯罪人在光天化日之下公然在律师事务所行凶殴打残害临汾市律师事务所主任马海旺。案发一个月后凶手依然逍遥法外。此案经中央和地方各级新闻媒体连续报道后在全国激起强烈反响最终惊动中央高层领导多次批示才将犯罪人起诉审判[1]。案例二枣庄山亭区法院法官王永强故意杀人案。王永强原系枣庄市山亭区法院执行庭副庭长。1998年王永强在到该区徐庄镇执行案件之余酒后到石门水库洗澡。洗澡时他将与其在浅水区嬉闹的儿童米永推开推向了深水区。米永不会游泳当即溺水下沉。米永之兄米鑫在岸边呼救王永强站在原处未动。米永终因溺水死亡。被告人以故意杀人罪被判以死刑。在此案中媒体所起的煽情作用和舆论导向对案件的处理显然不无影响。可以说在舆论穷追猛打、百姓一片喊杀声中在法庭审判前实际已失去对被告人公正审理的程序保障。王永强的行为虽然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但其罪行并不足以致死他的死刑判决显然是受了新闻舆论的影响。如果没有舆论不间断的一片声讨此案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印象显然不至于如此恶劣。无庸置疑的外部监督可以提高人民法院的执法水平特别是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但同时司法的品质在于其公正司法独立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内在保障。司法独立虽非司法活动追求的最终目的也许仅仅具备独立性的司法未必能实现公正的司法但缺少独立性的司法是难以达到司法公正的。新闻监督可以促进司法的公正而如果行使不当极有可能冲击司法独立、妨碍司法公正的实现甚至导致更大的不公。为什么会出现这种问题呢?这在于媒体与司法之间存在的复杂的关系。二、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复杂关系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2]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审判过程坚持正当平等原则即为程序公正审判结果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即为实体公正。[3]他们之间存在的复杂的关系随着我们新闻自由及司法公开新闻对司法应否进行监督不断有冲突。对于新闻监督是否应当对司法公正进行监督虽然大家都没有明确地予以否认但也存在着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司法公正需要新闻监督例如:清华大学教授张卫平说:“司法应当受到新闻传媒的监督这一点在社会上是基本认同的。”[4]党的十五大报告特别指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另一种观点虽然没有否认新闻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作用但其意思对新闻对司法的监督持消极态度如朱苏力教授在《论法律活动的专门化》一文中提到:舆论监督容易混淆对法律运作的监督和对执法人员的行为操守的监督混淆对司法程序和司法结果的监督从而使中国法制难以制度化。特别是由于我国法律历来受社会政治和道德影响很大现在更不应当强调对司法活动的舆论监督。舆论监督实际上是要司法活动和司法机关服从舆论这不仅不能加强法制而且必然会使司法活动和法律机构的权威性受到专业上和制度上的损害不利于建立和完善我们说希望建立的那种具有更高权威更有独立性的社会主义的法制。[5]第三种观点认为新闻监督可以促进司法公正但是新闻监督需要规范。例如卞建林教授说:“媒体监督由于其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为我国的监督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媒体监督是一面双刃剑缺乏制约或运用不当便可能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的影响从另一侧面妨碍或破坏司法公正。”[6]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在一定程度内新闻监督可以促进司法的公正但是如果超过一个度则新闻监督又会给司法公正带来负面效应。(一)新闻监督介入司法的必然与必要性西方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这不仅是审判公开的法理根源也是媒体监督司法的理论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讲公开是司法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