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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问责制研究评析论文摘要:2003年至今行政问责制一直都成为理论界和实践界关注的研究主题现有的行政问责制研究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已经取得什么样的研究成果诸如这样的问题都是行政问责制的进一步研究所需要解决的只有了解了已有的研究成果及其不足才能更好地进行下一步的研究。关键词:行政问责;现实困境;解决途径2003年以来由非典事件波及的“问责风暴”使有关问责制的研究“浮出水面”吸引了众多研究者关注的目的。在研究者和政府实践者的共同推动下问责制研究方面产生了一批可观的研究成果这些研究成果关注的内容是什么是否恰当地反映了问责制推行中的困难能否满足当前政府实践者推行问责制的理论和实践需要诸如这些问题构成了本文分析的主体。通过对行政问责制研究文献的梳理发现行政问责制研究主要集中于三个层面即问责制的理论构建;问责制实施的现实困境;问责制现实困境的解决途径。一、行政问责制的理论构建在某种程度上问责制可以称得上“兴起”于非典事件但是非典产生的对失职官员的责任追究只能说得上是产生“问责风暴”的导火索即使没有非典事件其它危机事件也会促进“高官问责”、“官员问责”等类似问责事件的发生。从另一方面来看如果没有有效的理论支撑问责制只是与政府官员的失职失责行为有关那么官员问责或行政问责注定只能是一种“运动式”或“暴风骤雨式”倘若政府没有失职失责行为或者失职失责行为没有被发现那么问责程序就不需要或者无法启动了。因此要将政府问责制常规化和制度化首先就需要探讨问责制所蕴含的内部机理。对此问题有不少研究者进行了相关的理论梳理。黄健荣、梁莹(2004)认为问责制的理论基石主要有三种:主权在民和平等正义是建构问责制政府的根源性学理和法理依据基于这样的理念政府必须向人民负责必须公正平等地为公民服务。但是主权在民思想只是从政治逻辑层面论证了对政府官员问责的必要性这种政治逻辑在实践中是如何表现的呢?委托代理关系能够较好地揭示这种主权在民的本质。主权在民实际上意味着公民和政府官员间建立了某种委托代理关系鉴于委托方和代理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利益冲突作为委托人的公民需要设计相应的制度来约束政府官员的权力使其对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而减少政府官员失职失责行为的机会。既然这样如何从源头防止政府官员滥用权力及其失职失责行为的发生呢?在他们看来制度主义较好地回答了该问题。作为约束人类行为及相互间利益关系的行为规则鉴于政府权力的强制性、破坏性等方面的特点人们迫切地需要明晰和有效的制度来对政治行为者的利益关系、对政府及其机构的权力结构权力运行机制和权责关系予以规制并且以明确的游戏规则来确保这样的规制得以实施。张贤明(2005)则较为细致地从政治逻辑层面上论证了官员问责的必然性。在他看来主权在民的思想确立了授权与被授权、代表与被代表的关系意味着公民代表在获得公民授权的同时也承担起了对公民应尽的责任。除此以外官员问责还是公共行政基本原理的具体要求是权责一致原则的具体要求问责的目的就是重新规范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实现权力与责任的平衡。阮爱莺(2006)从具体从委托代理理论的角度阐释了问责制的内在必要性在她看来问责制就是理性的委托人试图控制理性的代理人从而使代理人遵从委托人的意愿和期望的一种外部约束机制。周亚越(2006)进一步拓宽了行政问责制的理论基石除了主权在民和委托代理理论以外还从交易成本理论、公共选择理论以及善治理论中审视了行政问责制产生的内在根源。他认为交易成本理论能从政治成本、管理成本和社会成本的视角对问责制何以须为及何以可为给出令人信服的答案。二、行政问责制实施的困境就行政问责制实施而言官员问责并不是一种新生事物在2003年非典之前中央政府就专门出台了有关追究政府官员责任的相关政策文件如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公务员失职失责行为的制度措施也散见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之中只不过由于各种因素的约束研究者和政府实践者并没有过多地重视这些政策文件和制度规定对追究政府官员责任及其行为的影响罢了。与其说非典事件促使了行政问责制的产生倒不如说非典事件的影响力使行政问责制从“后台”走向“前台”。即使从2003年算起行政问责制也大体上已经运行了三年行政问责的实施存在哪些问题这些问题又对行政问责制的带来了何种影响等实践问题也不乏关注的眼光相当一部分的研究文献都给予了较为细致的分析。毛寿龙(2005)认为行政问责实施中存在行政问责的制度化和程序化不强的问题并将当前问责制的特征归纳为“行政性问责”即问责的依据是行政性主要取决于领导人的意愿和意志、被问责的下级官员在问责过程中总是处于十分消极被动的地位。王学军(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