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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司法困境分析论文【摘要】税收司法是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机关——人民法院在宪法与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处理有关税收刑事诉讼与税收行政诉讼和税收民事诉讼的活动。在实践中税收司法存在诸多的困境阻碍了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进一步的改革。【关键词】税收司法独立性受案范围行政权滥用税收司法保障司法即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其宗旨在于排除法律运行障碍消除法律运行被阻碍或被切断的现象从而保证法律的正常运行保持社会良好的法律秩序状态。在我国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构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指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广义的指行使国家审判权、检察权及管理司法行政的国家机关即法院、检察院与司法行政机关。本文中司法采用狭义的概念即司法权是指国家审判权司法机关指国家审判机关。同样与之相对应的税收司法即是指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机关——人民法院在宪法与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处理有关税收刑事诉讼与税收行政诉讼和税收民事诉讼的活动。众所周知我国现已加入的WTO世经贸组织从原则上要求其成员要有健全的法律体系这对于我国现行税收法制建设也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对税务机关执法和纳税人守法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对入世我国应积极健全税法体系转变执法观念深化征管改革规范税务部门执法行为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保障国家与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探讨我国目前税收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了解税制改革中的经验与教训为进一步的改革税收法治建设就产生了积极的现实意义。综观我国税收司法的现实状况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税收司法独立性问题我国宪法虽然赋予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地位但司法机关特别是地方司法机关却在某些方面相当程度的受制于地方政府。表现在司法机关的经费来源上相当程度依赖当地政府、人员工资上受制于地方财政、人事制度上隶属于地方组织部门及各级人大等等因而就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大量的涉税案件审理受到当地行政机关的干涉例如在涉及国有企业偷税、漏税、逃税等问题上各级行政机关往往认为:国有企业生存能力差各方面应该给予特别的保护加之如果对国有企业偷税、漏税、逃税等问题进行判罚最终实际落实责任的仍然是地方政府的各级财政追缴的税款又上缴了中央财政对地方可说是没有任何的好处。基于此各级行政机关在税收司法活动中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干预着税收司法案件的审理活动同时对于税收案件的执行干预行为更多许多国企涉税案件都不同程度存在着执行难问题。二、税收司法受案范围存在的问题现实中我国税收司法受案范围的有限性及对于犯罪行为构成起点太低的弊病客观上造成弱化了司法权强化了税收行政权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税收司法受案范围的有限性上。在税收体系中司法救济的制定是为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而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税收司法权的行使范围仅能对税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能对其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且对于具体税收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合宪性也不能进行审查从而加剧了税收行政权的无限扩大。而实践中在立法时对于税收关系中所设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起点又太低从而使大量本应由司法管辖的案件全划归为税收行政管辖客观上又扩大了行政权的范围强化了税收行政权的效力。三、税收行政权滥用及强化问题税收行政权的滥用及强化是一个现实中存在较为普遍的现象从纳税人及税收机关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表现具体如以下方面:1、纳税人利益受到侵犯时最终较少选择司法程序进行解决。从大量实践案例中可以看出纳税人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很少有对行政复议的决定提起诉讼的而较多选择了放弃此项诉讼权利除了部分因纳税人的法律意识不强外绝大部分纳税人是从与税务机关以后长远的征纳税关系这一点来考虑惧怕赢了官司税务机关却会变相的进行打击报复:进行无休止、无故的税务检查;在验证、发案等的管理活动中设置障碍滥用处罚权等。因而均不愿运用司法程序解决税收争议。2、税收机关行政权的滥用。税务机关依法行使税收征管行政权对于大量应由司法机关解决的问题如偷税、漏税、骗税等刑事案件常常以补税加罚款的形式结案这样做某种意义上就使其年度纳税任务有了保障。另外也有出于对司法审判机关结果的预期不足或是出于不愿意让司法权凌驾于行政权之上的想法对于许多的案件甚至与纳税人讨价还价最终以和解的方式解决以罚代刑其结果不仅又纵容了纳税人的再次犯罪行为而且给国家的司法造成直接的冲击其实质必然是导致司法权的强化行政权的滥用。四、税收司法组织机构存在的问题税收司法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特点因此在人民法院内部单独设立税务法庭而不必诸如海事法院、铁路法院一样另设税收法院应更较为妥善。原因有三点:首先海事法院、铁路法院只是局部而非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