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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摘要:社会保险基金是一项专项资金是人民群众的“养命钱”但当前社会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现象十分普遍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还存在着许多漏洞与不完善的地方。文章旨在从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的结构入手从法律监管、行政监管、财政监管、内部控制、社会监督五方面分析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健全社保基金监管法律体系、明确行政监管主体、完善财政监管机制、优化社保经办机构组织结构、充分运用社会监督的优势的相关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社保基金监管提供理论支持。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制;社会监督一、我国社保基金监管的概述(一)概念界定1.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是为暂时失去工作机会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由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建立起来的一种专款专用的社会后备基金。社保基金主要分为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类其来源一般包括国家财政补贴、劳动者个人缴费和企业缴纳有时加上基金的利息收入。2.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是指由国家行政监督机构、国家建立或指定的专门机构、利害管理人为保障社保基金安全和完整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对相关部门如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社保基金的运行实施监督与管理以确保社保基金正常健康发展保证基金运营的合法、真实、有效最大程度地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二)目前我国社保基金监管的成效1.社保基金监管法律法规逐步完善1996年以来国务院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先后制定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暂行规定》《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等社保基金管理法律规定分别从采取基金收支分开、加强社保基金财务管理、实行财政专户保证专款专用等方面为社保基金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2011年实行的《社会保险法》对社保基金监管的主体和监管内容做出了具体的原则性规定对监管工作的展开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2.社保基金监管途径初步确定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建立了法律监管、行政监管、财政监管、内部控制、社会监督并存的社保基金监管体系并且形成了多部门包括人社局、财政、税务、审计等众多部门在内协作机制共同对社保基金进行监管。2013年相继颁布了《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的意见》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要点》加强了对社会监督的重视。社保基金监管体系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保证了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但由于时间与国情的局限性社保基金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存在诸如法律监管缺乏依据行政监管独立性差财政监管不力内部控制技术支持不到位社会监督无制度保障等问题阻碍着社会保险事业的进一步壮大。这一切都要求加快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健全的进程完善社保基金监管使其更好地发挥其对基金的监管作用保证基金的规范使用造福人民与社会。3.各省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相继成立为了加强对社保经办机构的社会监督保证社保基金收支、运营的健康发展各省市逐步建立了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一般由政府领导担任主任有关部门和企业代表及专家构成其性质是一个议事协调机构。4.现场监督与非现场监督配合使用为了实现对社保基金收支、基金运营和基金投资收益等情况的全面、动态监管根据2001年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规定我国采取双管齐下的基金监管方式。一方面采用直接派遣工作人员到被监督单位通过监管人员的常规检查、专项监督以及对基金挪用案件的现场监督方式保证基金监管的真实与准确;另一方面利用报表以及社保基金监管的信息管理系统的非现场监督方式对有关机构的基金运行进行全方位的适时监管。二、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一)社保基金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首先法律体系不健全立法层次低目前我国社保基金监管方面只有国务院、人社局颁布的一些行政规章没有更高层次的法律保障基金监管的有效实施也没有专门的社保基金监管法法律体系不健全。其次政策法规内容不完备监管执行效果差。2011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作为社会保险法律体系核心的部分对社保基金监管工作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对于监管工作的具体环节没有明确的规定实际监管工作中可操作性差。而其他有关社保基金监管的政策法规大多简单笼统社保基金监管的很多问题都没有涉及导致我国法律监管一定程度上形同虚设。第三相关配套法律缺失。随着社会保险的发展财政、审计等部门也参与社保基金管理诸多部门和机构增加了基金监管的对象和内容。但是国家的立法并没有与社会保险发展的步伐保持一致相关法律对监管主体以及众多有关部门的职权和违法处理等没有规定基金监管部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