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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构建探讨摘要:当前我国环境问题不容小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倡导与构建一直受到各界关注从2007年试点工作的开展至今已有近十年光阴然而这一制度因种种原因并未达到成熟状态更谈不上达到治理环境污染问题的理想效果。笔者拟从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域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运行的成功经验与借鉴和构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有效对策三个方面展开以期合理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构建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粗增长型的发展模式对环境带来了极大挑战近几十年的经济发展对于环境则付出了极大代价发展经济的同时必须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基于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应运而生。然而这项制度的建立与运行迟迟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的条件已经成熟既有的法律法规也有对环境污染问题粗线条的规定有必要借鉴国外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成功经验合力解决我国当前环境污染问题。一、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我国自2007年开始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以来初期少有个案能够根据相关指导意见达到这一制度的预期效果然而即使到2014年《环保法修订案》的通过法律层面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规定仍然只是原则性的粗线条的可操作性严重不足的。结合中国统计年鉴和保监会网站上2008年至2015年之间的部分数据显示保险业一方面在保费收入和承保金额方面逐年递增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得到了有关企业的认可另一方面保费收入横向上远低于承保金额保险业发展积极性严重受挫纵向上这种差距呈逐年扩大趋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深陷发展瓶颈期且我国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更是天文数字仅仅保险业难以弥补此巨大经济缺口。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不容乐观细思恐极笔者试分析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法律法规方面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规定但多是原则性规定和鼓励性条款严重缺乏可参照执行的具体法律条文。尽管近年来环境立法工作较以往有重大突破《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制定与修改部门法规、规章以及各地各行业结合自身情况颁发的名目繁多的条例及意见然而环境污染问题形势依然很严峻“企业污染政府买单”的怪圈仍未打破最终的受害者都指向了普通公民。二是市场经济方面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效供需不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环境污染治理体系中的地位没有得到足够重视。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效供给不足表现为现有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品种单一可保范围有限保费过高赔付难度大等问题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这无疑是企业发展的拦路虎以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几乎处于止步状态。而有效需求不足表现为环境污染企业虽有需求寻求第三方来规避风险但企业自身经济实力较弱难以负担巨额保费有关部门对于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力度不足现实中甚至有企业宁愿冒着被处罚的风险也不愿参保或者企业过度依赖保险而环保科研投入少诱发道德危险。三是保险业自我发展问题我国的保险业相对起步较晚发展较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更是处于起步阶段。除了上述问题保险业自身还存在保险机构配套设施不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存在较大争议对于政府有很大的依赖性等问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不同于一般的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它对于保险利益、保险模式、承保范围、承保机构、责任期限、责任限额、保费的确定等等一系列问题的厘定都是相对系统而繁琐的工程同时其中的某些问题不仅仅是保险业自我就能够解决的还需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引导与配合。二、域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运行的成功经验与借鉴从全球视野来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后工业时代的产物西方国家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逐渐意识到高速发展的工业经济给环境带来的不利影响环境污染给环境本身和第三人造成的损害迫切需要合理应对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一绿色保险的出现有效了缓解这一困境。历经半个世纪的发展美国、德国、英国、法国、印度、巴西等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相继发展得比较成熟其中大有值得我国借鉴之处。(一)美国和德国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模式1971年左右美国对于有毒物质和危险废弃物的处置实行强制责任保险模式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立法辅之以专门的保险集团———环境保护保险公司来处理各类突发的和渐发的环境污染问题。1980年《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确立了“危险物质超级基金”这一联邦基金的出现使得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可以向侵权人提出赔偿请求或者求助于基金基金也有权就这一请求向环境侵权人要求赔偿。2002年美国《萨尔班斯一奥克斯利法》出台强调了企业环境责任的评价和信息披露进一步推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换言之美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成功运行得益于个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