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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援助现状研究论文内容提要]:如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是近年来一直探讨的一个焦点问题。自1994年我国施行法律援助制度以来我国在立法和实践等方面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事件仍然时有发生相对于西方国家几百年的实践经验而言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仍然存在较多弊端需要改进。笔者欲通过本文对我国法律援助的现状进行描述对存在的某些弊端进行分析以期实现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新飞跃切实保障农民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关键词]: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社会团体司法救助专项基金农民律师司法所一、法律援助的渊源及发展现状法律援助制度源自十九世纪的英格兰。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国家其法律援助主要有民事法律援助和刑事法律援助两种形式。在英国法律援助作为国家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1999年《获得司法公正法》(AccesstoJusticeAct)通过后民事法律援助和刑事法律援助分别被两个新的计划所取代即社区法律服务和刑事辩护服务。法律服务局也被法律服务委员会所取代法律服务委员会的两个重要职能便是更好地控制预算和保证法律援助的质量。《获得司法公正法》对英国法律援助体系最大的影响是将全新的合约制度引入了英国法律援助体制中。随着合约制的引入英国提供法律援助的主体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只有那些通过法律服务委员会质量认定并与之签订合约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才能提供相关的法律援助服务。在民事法律援助方面除原来的事务律师外许多非赢利机构也能承担这项工作前提是它们必须符合法律服务委员会制定的统一质量标准并获得法律服务委员会的合约。在刑事法律援助方面法律服务委员会虽与所有符合质量要求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合约但并不完全依赖律师事务所从事该项工作[1].为保证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法律服务委员会设计了一套专家质量评分标准用于评价不同种类的工作提供者要想成为签约事务所必须获得一定的质量分数。而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则采取了一些特别的措施保证质量比如采用大案管理体系与律师事务所单独签订合同或建立专业名册制度要求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办案经验的律师才能参与办案。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援助制度形成于本世纪中叶它是世界经济发展、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产物。目前它已为世界上一百四十多个国家的宪法和一些国际公约确认为保障公民权利的一项基本原则。洛克说“法律的目的是对受法律支配的一切人公正地运用法律借以保护和救济无辜者”。法律援助制度是法制观念不断发展的结果更是对平等的制度化的阐释。“在西方法律传统中法律被设想为一个连贯的整体一个融合为一体的系统一个‘实体’这个实体被设想为在时间上是经过了数代和整个世纪的发展。法律不是作为一个规则体而是作为一个过程和一种事业[2]”。平等不成为信仰法律平等不过是一种规则上的平等而不会成为生活实践。平等在伪法治国家仅仅是一种法律条文而不是一种信仰因此不可能拥有自己诚实的司法实践。一般而言平等保护要实现两个法律目标:“保护我们的权利不受政府侵犯以及通过政府保护我们的权利不受其他公民侵犯”[3].与此相关的平等保护往往通过三种渠道来完成:限制政府特权、法治原则、法律援助。限制政府和法治原则从否定方面实现了法律的平等原则法律援助则从肯定方面贯彻平等原则。然而无论是法治原则还是对受歧视团体的法律援助平等保护背后一直起作用的是对平等的信仰。法律援助制度不仅是对平等的法律信仰的推崇更是这种法律信仰的体现[4].法律援助在国内外虽有许多种内涵界定但其实质正如肖扬在1996年第7次部长办公会上所讲的:“法律援助简言之就是为弱者、残者、少者、贫者提供法律救济、法律帮助保护司法人权实现司法公正体现我国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从援助主体上看法律援助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法律援助包括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提供的法律帮助例如《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称“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5];广义的法律援助指包括司法救助在内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民间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提供的法律帮助[6].即广义的法律援助包括狭义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民间组织救助三大块内容。从受援主体上看有学者认为法律援助是国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为贫者、弱者或残疾者提供的法律帮助换句话说为经济上贫穷智能上低下生理上残缺而需要法律援助帮助的人提供免费或者减少收费的法律服务以实现法律赋予公民的平等权利[7].(一)狭义法律援助的现状我国以经济困难的诉讼当事人为援助对象的狭义法律援助萌芽始于1992年。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