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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征遗产税的若干问题探析内容提要:在我国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居民的个人资产已经达到了一定的规模开征遗产税已是势在必行。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开征遗产税的价值目标认为它主要包括调节社会分配不公防止贫富分化过大;弥补个人所得税完善财产税制;维护国家主权利益促进国际间平等互利的交往等几个方面。接着对我国开征遗产税亟待确立或完善的个人财产申报、登记制度个人财产评估制度和财产法律制度等相关基础或配套制度予以了深入地探讨。最后着重提出了我国遗产税立法中的一些具体规定的设想如税制模式的选择、应税遗产额和税率的确定、是否配套开征赠与税等。[关键词]遗产税;价值目标;配套制度;立法构想本杰明·富兰克林曾经说过:“在这个世界上除税收和死亡外没有什么是确切已知的。”[1]有趣的是遗产税却把死亡和税收这两样东西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2]遗产税是指以财产所有人死后所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课征的一种税。作为“富人税”该税种以其在均衡贫富、缓解分配不公、鼓励勤劳致富、引导公益捐赠等方面的独到功能而成为众所公认的优良税种从而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目前世界上有2/3以上的国家开征此税。[3]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已是不争事实。在此形势下建立我国遗产税制发挥其在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防止社会财富过分集中和实现共同富裕等方面的作用已势在必行。在这种情况下对我国开征遗产税中的若干问题作些探讨无疑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一、我国开征遗产税的价值目标我国南京国民党政府曾于1938年10月颁布《遗产税暂行条例》并于1940年7月1日起开征遗产税。[4]新中国成立后当时的政务院曾于1950年1月颁布的《全国税收实施要则》中列有遗产税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开征。1985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草案)的说明》也曾提到设立遗产税问题:“现在有些遗产数额较大而且有增长趋势征收遗产税的问题需要研究如果要征收遗产税可以另行制定有关税法。”在1993年12月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中又提到了“开征遗产税”。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调节过高收入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调整消费税开征遗产税等税种”为我国遗产税立法提供了政策依据。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居民的个人资产已经到达了一定的规模遗产税的开征也就有了一定的基础。因此开征遗产所得税来调节收入分配不仅具备了条件更有其必要性。从宏观上看我国开征遗产税可以实现以下几项价值目标。(一)调节社会分配不公防止贫富分化过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私人财产拥有量明显增加。但与此同时随着一部分人个人财富的不断积累和急剧膨胀公民之间贫富差距越拉越大少数先富起来的人占有了一大部分社会财富。[5]这就出现了一部分居民与另一部分居民拥有财富和收入的差距过于悬殊的问题。当这些先富起来的居民去世后其大量遗产就直接传给了他们的后代形成了隔代积聚更加造成了收入分配不公激化贫富悬殊的社会矛盾。这是与社会主义的本质相违背的发展趋势。因为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因此国家应该伸出“有形之手”通过税收等手段对社会财富进行“二次分配”以保持社会分配的相对公平。特别在我国改革开放形势下一部分人的发家致富凭借更多的是抢占改革先机社会为他们提供了机会他们获得了更多改革开放的成果。但另一部分人则为他们承担了改革的成本例如国有企业职工的下岗分流等等。从公平的成本分摊的角度先富起来的人应通过交税等方式承担一部分改革成本。另外先富的人往往消耗了更多的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他们应该通过交税等途径让渡一部分收益。此外由于我国法律建设不完善一些人的财富规避了税收的杠杆甚至有些人的财富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对其征收遗产税则是社会最大的公平。通过征收遗产税一方面运用税收的调节功能鼓励富有者积极为社会多作贡献;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地限制社会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控制社会成员收入和财富过于悬殊防止两极分化促进社会安定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二)弥补个人所得税完善财产税制征收遗产税是完善税制防止偷逃税收弥补税制不足的需要。从世界各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然而个人所得税也存在着极大的局限性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仅靠个人所得税调节是很难达到圆满的目的的。加之我国尚处于经济体制的转型时期容易导致部分收入处于灰色或黑色状态。但个人所得税只能作用于透明收入对不透明收入难以发挥其调节作用。为了促进分配公平防止收入差距过大对不透明收入必须给予有力的调节这就要求我们突破个人所得税的局限寻找新的补充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