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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保险监管中利益冲突与平衡摘要:农业保险发展中很容易出现“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状况要破解这一困局必须运用利益冲突与平衡理论。我国农业保险监管中存在监管机构、农业保险人、投保农户等多元利益主体这些利益主体之间有着复杂的利益关系和激烈的利益冲突。为了实现农业保险发展中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合作、共赢我国应当从利益产生、利益表达、利益激励、利益保障等方面建立健全农业保险监管机制。关键词:农业保险;监管;利益冲突;利益平衡监管的有效与否直接影响农业保险政策目标能否顺利实现。单凭监管机构一己之力难以对农业保险进行充分、有效的监管。因此我国必须建立监管机构、投保农户和农业保险人合作监管机制而合作监管机制的建立依赖于对各主体利益诉求的充分关注并实现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基于此从利益视角审视我国农业保险监管机制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具有重要意义。一、利益冲突与平衡理论在农业保险监管中的引入近年来我国大力发展农业实施了很多对农业、农村和农民有利的政策农业保险就是其一。这一政策能够促使我国农业稳步发展保障农民安居乐业、收入增加。但是伴随着农业保险实践的开展“市场失灵”、保险欺诈、理赔困难等问题不断发生。这些问题导致很多农民对农业保险失去信心严重阻碍了农业保险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运用“有形之手”强行干预农业保险市场进行有力的宏观调控以矫正不公平、无效率的市场机制导致的资源配置偏差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问题在于政府机构虽然代表公共利益但在某些情况下也会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或政治利益而牺牲公共利益出现“监管失灵”问题。我国现行农业保险监管机制以“管制”为主要监管方式赋予了监管机构太大的权力容易导致权力滥用滋生权力寻租或创租现象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推高市场交易费用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为了解决“监管失灵”问题需要以“监管治理”理念构建新的农业保险监管机制。新机制不但要求政府监管机构干预市场、调节供求而且要求防范政府机构利用权力谋求自身利益、损害公众利益为此要明确政府监管机构的权力边界通过立法严格规定政府监管人员的行为类型和监管程序使政府部门对农业保险给予财政补贴、税收减免、融资支持等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做到依法监管。新机制还要求被监管对象参与监管提高农业保险监管的透明度减少农业保险监管过程中专断决策的发生概率使农业保险良性发展。利益是人类一切行为的内在驱动力。农业保险监管很难单纯依靠监管机构独立完成需要吸纳更多主体合作共治。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监管中存在政府、农业保险人和投保农户等多元主体。这些主体的角色功能和利益诉求各异协调好其利益关系兼顾个体利益保护与整体利益增进是农业保险监管取得实效进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为此需要引入利益平衡理论构建农业保险相关利益主体联动机制有效调动各利益主体的积极性解决农业保险发展中的“市场失灵”“监管失灵”问题。二、我国农业保险监管中的利益冲突分析我国农业保险监管中的利益主体主要包括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家保监会和地方保监局)、农业保险人、投保农户等。各主体之间有着复杂的利益博弈利益冲突不可避免如果不加以解决将直接影响我国农业保险监管的实效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1.农业保险监管中的多元利益第一监管机构的利益。农业保险监管机构代表公共利益这种公共利益具体表现在三个层面上。在宏观上农业保险监管的目的是保障农业保险这一惠农政策顺利实施实现农村稳定、农业可持续发展。在中观上监管机构要对投保农户与农业保险人之间的合同行为以及农业保险人之间的竞争行为进行规制以维护公平、合理的市场交易秩序。在微观上监管机构将农业保险作为补偿投保农户的受灾损失、稳定农户生产生活、增加农户收入和福利的重要政策工具但实践中一些监管机构会凭借自身的信息优势和在资源配置上的职权谋取部门利益或为少数人的特殊利益服务。第二农业保险人的利益。农业保险人是保险服务的提供者其从事农业保险的目的在于获取保险经营利润同时协助政府实施农业保险政策。但是农业保险人毕竟是理性经济人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本能往往凭借较强的经济力量和市场信息优势而侵害投保农户的利益或者通过保险业协会等组织化力量影响农业保险政策由此难免与公共利益的实现发生冲突。第三投保农户的利益。投保农户是农业保险的需求方和受益方其投保的目的是借助于农业保险降低或转移农业风险获得灾后补偿。实践中投保农户常常出现超出法律框架追求个体利益的情形。如有的农户利用保险对象的地区差异、季节差异、生长周期差异、农产品价格等方面信息违背诚信原则忽视风险防范受灾后不及时或者放弃采取措施以降低损失或者故意不履行信息披露和告知义务甚至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以骗取保险利益。2.农业保险监管中利益冲突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