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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民事诉讼研究论文【摘要】恶意民事诉讼从民事角度来讲应属侵权行为法律应规定其对诉讼相对人的民事赔偿。恶意民事诉讼是指行为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采用伪造、变造重要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替其伪造、变造重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恶意将与其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卷入诉讼的行为。它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两个:第一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了重要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替其伪造、变造了重要证据并以此作为其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支撑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相对人向其履行某种义务的行为。第二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即行为人通过民事诉讼希望人民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作出责令相对人向其履行某种给付义务的判决。行为人进行恶意民事诉讼不仅直接了侵害国家法律的尊严妨害正常的诉讼秩序而且侵害了民事诉讼中相对人的民事权益。对于前者民事诉讼法已在《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一章中明确地规定了对行为人进行恶意民事诉讼给予法律调整的措施但对后者现行民事法律却缺乏保护的措施。本文拟对此进行浅要的探讨:一、恶意民事诉讼的性质行为人进行恶意民事诉讼首先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它不仅违背了诉讼当事人应当维护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的诉讼义务干扰了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而且有可能使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作出错误认定进而在实体上作出错误的判决。但就其对相对人的民事权益影响而言恶意民事诉讼符合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第一、客观上有损害事实的存在。由于行为人出于打击、报复或者敛财等不同的目的而提起恶意民事诉讼这一违法行为使本来与其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无端卷入诉讼。相对人为应诉或提起上诉甚至申请再审必然要耗费一定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影响正常的工作或生产经营。而在法院依据恶意民事诉讼提起人提供的本属伪造的证据作出判决的情况下相对人更必须承担该判决带来的不利后果这包括财产的损失在特殊情况下还包括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损害。因此这种损害是客观存在的。并且与恶意民事诉讼的提起这一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第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无论行为人提起恶意民事诉讼是出于什么目的在伪造、变造证据欺骗法院以使相对人承担本不应承担的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本身已经违反有关法律其心理状态是出自恶意主观过错非常明显。第三、恶意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相对人的损害结果是恶意民事诉讼直接引起的。而目前立法尚未规定这一侵权行为所带来的损害的赔偿问题这毫无疑问是立法的一大缺失。二、恶意民事诉讼相对人赔偿请求权的取得条件笔者认为恶意民事诉讼相对人赔偿请求权的取得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行为人的恶意民事诉讼行为已经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予以确认。这里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人在客观方面伪造、变造重要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伪造、变造重要证据作为支撑其诉讼请求的事实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查明并在生效判决的事实部分和证据分析认定部分予以确认其在主观方面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已经生效判决在论理部分予以揭示;二是行为人的诉讼请求已经生效判决予以驳回。在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之前相对人不能以自认为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系恶意民事诉讼为由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行为人赔偿损失。这是因为行为人的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尚处于不确定状态相对人此时不具有取得赔偿请求权的基础。这里需要对两种观点进行简要分析。一种观点认为相对人可以不必等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行为人提起的诉讼属恶意民事诉讼之后就可以对行为人提起反诉一并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明显不当。理由是在恶意民事诉讼进行中不仅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尚未实际取得而且相对人的这一请求不符合反诉的条件。反诉原告是在承认本诉存在的前提下为了抵销或吞并本诉请求而提起反诉的。而恶意民事诉讼的相对人是不承认行为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凡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其相对人都应取得赔偿请求权都可以提起新的赔偿诉讼。笔者认为这种认识也是不妥当的。因为一般的判驳案件有的是由于起诉人举证不足造成的有的是由于起诉人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的等等。这些起诉人与本文论述的恶意民事诉讼应当说有着质的区别。如果认为他们的诉讼请求被生效判决予以驳回后其相对人也取得赔偿请求权则不利于诉权的行使对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也会产生负面影响。2.相对人存在损害事实。这里所说的损害包括财产权利的损害和人格权利的损害。财产权利的损害指的是财产的直接损失。人格权利的损害包括物质性人格权(如健康权)受到损害也包括精神性人格权(如名誉权)受到损害。3.相对人存在的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恶意民事诉讼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