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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律师专业职称评定要求一、申报评审范围、对象(一)凡在广西的各律师事务所和其它律师执业机构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符合律师系列相应级别申报条件者均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律师专业技术资格。(二)2010年12月31日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根据桂政发[]42号文件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了延缓离退休手续者除外)。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今年仍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三)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推荐、评审、重新确认专业技术资格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等问题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办[]49号)执行。二、评审时间安排2010年10月为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准备和申报阶段同时也是各单位、各人事(职改)部门收集、审核、公示、审议、呈报材料阶段;11月至12月为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阶2011年1月至2月为高级职称审批公布阶段中、初级职称审批公布应在2月底至3月初完成。根据审批权限申报高级律师系列职称的人员和需要由广西律师系列高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代评的人员务必于2010年11月10日前把全部申报材料交到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过期不予受理。各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将《2010年度取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统计表》电子版(电子信箱:)和纸质材料于2011年1月28日前报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三、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要求问题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仍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改[]1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办法的通知》(桂职办[42号)、《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职办[]93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暂行规定》(桂职办[]4号)执行。四、资格审批程序申报一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经自治区职改办同意委托自治区外有关高级评委会代评;申报二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由广西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报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区直律师事务所和区直单位其他律师执业机构的律师申报中、初级律师系列技术资格的由广西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代评报自治区司法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时报自治区职改办备案。各市律师事务所和其他律师执业机构的律师申报中、初级律师系列技术资格的由各市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报各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时报自治区司法厅职改办备案。不具备条件组建律师系列评委会的市可经该市职改办批准同意并出具委托函委托广西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代评报自治区司法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时报自治区职改办备案。五、关于职称评审条件和申报材料的要求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仍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122号)执行。(一)评审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者需填交以下材料(复印件均要求与原件核对):1、《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含电子版A3纸打印);2、《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含电子版16开约双面打印);3、学历证书、现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或者《外语和计算机免试或可不参加考试审批表》)各一式3份(按上述顺序分别粘贴在每份评审表的与封面之间);4、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的著作或论文各一式3份(均为复印件要求装订成册并在封面附上目录专著复印件要有专著封面、版权页、目录和相关内容;论文或作品复印件要有相应报刊的报头或封面、目录及论文全文);5、任现职以来的获奖证明其它能够证明本人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的材料(需提交有理论分析的实例材料)各一式3份(均为复印件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并在封面附上目录)。不具备条件组建律师系列评委会的市如需委托广西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代评的人员除交上述1-5项材料外另需增加如下材料:1、由市职改办向自治区司法厅职改办出具的委托函一式1份。2、由市职改办向自治区司法厅职改办出具对拟评人员的公示结果情况说明材料。(二)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要提交的材料。1、《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含电子版A3纸打印);2、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实行全程无纸化操作申报人员通过互联网免费下载《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信息化申报系统个人版》自行填报相关电子表格并扫描(或用数码相机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