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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与完善【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形象的一个重要举措本文针对新《刑诉法》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措施以期望能够在司法实践中起到相应的作用。【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刑讯逼供完善措施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困境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是现代法治国家长久以来一直追求的两大目标以前我国诉讼理论界和司法实务机关曾过于强调对实体正义的追求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当程序权利的保护加上我国侦察技术手段的落后口供成为证明犯罪嫌疑人罪证的主要证据。因而在侦查中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采用非法方式取证的情况时有发生。云南的杜培武案、河南的赵作海案一次又一次的出现在公众的面前撩拨着公众敏感的神经引起社会的关注也造成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不满呼吁采取有效手段避免冤假错案再次发生。这些因为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而造成的冤假错案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社会的稳定影响到我国公安、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损害了法律的尊严。面对广大群众的强烈呼声国家对《刑诉法》进行了修改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着重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的认定标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二、新刑诉法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刑诉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也即对于非法言词证据采取绝对排除的原则。因为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搜集证据不仅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种合法权利而且通过这种方式取得的证据有可能失真进而容易造成冤假错案。此外言词证据主观性太强而且容易变化往往会造成犯罪嫌疑人在起诉以及庭审的时候翻供这样就会给案件的审理工作带来很大困难所以法律明确规定了通过刑讯逼供等方式取得的非法言辞证据要一律排除。而对于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只要不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就可以要求办案机关进行补正而不必全部排除这样就节省了司法资源防止造成资源浪费。新《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这一规定明确了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其他人无权启动这一程序否则可能就会出现随意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情况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以及权利滥用影响诉讼效率。同时法条规定了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必须要提供相应的线索或材料也即必须提供一些能够证明办案工作人员非法取证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具体内容有助于查清是否存在这些问题从而决定是否对证据采取排除这样就避免了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同时新《刑诉法》还在其他方面规定了一系列相应的措施以保证非法证据能够得到排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到保障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审判。三、新刑诉法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性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严格按照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进行证据排除可能使得一些证据由于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收集而被排除使得证据链断裂而让犯罪嫌疑人无法认罪伏法。对于受害人及其家人来说得不到一个满意的判决可能会引起他们的不满进而引发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稳定。但这是我们采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必须付出的成本。所以尽管从当前来看证据排除规则可能会由于办案机关在一些程序上的疏忽导致对犯罪嫌疑人没有成功的追诉使得他们得不到法律的惩罚但是从长远来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会督促办案机关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提升办案的规范化水平而且对于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也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四、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措施当前法律已经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出了明确规定如何确保它能够严格的执行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为此我们必须从多方面努力确保证据收集工作能够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减少违法取证的现象的发生。(一)首先加强侦查机关内部的监督与考核。当前侦查机关面临着案件情况复杂、案件数量增多以及人民要求及时破案的压力有些办案人员急于求成采取了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来取得证据对此必须要严格内部的监督考核对于违法取证的工作人员必须给予惩处不能由于案件任务重错误小就不予追究长此以往严格依法办事的作风更加难以形成。同时还要改变过去追求破案率的奖励机制不能过分的追求破案数量这样就容易使办案人员过于追求从犯罪嫌疑人身上获得口供从而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