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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刑法立法模式分析摘要:对我国行政刑法究竟应该采取何种立法模式一直争议不断。鉴于目前行政刑法在立法以及司法上存在的诸多冲突建议改变现有的行政刑法统一附属型立法模式的呼声不断。然而并不存在完美的行政刑法立法模式只有在现有模式的基础上对其加以完善才是适应我国实际的需要。关键词:行政刑法;刑法;立法模式一、对行政刑法立法模式的不同意见我国目前的行政刑法立法模式是统一附属型立法。统一附属型立法模式是指将行政犯罪的罪名和法定刑规定在刑法典中而将行政犯罪的罪状规定在分散于行政法律规范内的附属刑法中。附属刑法本身只是对行政犯罪的刑事责任做出笼统式的宣告。这种方式有利于维护刑法典的“统领”地位因为单独附属刑法不能独立完成对行政犯罪的定罪量刑。可以使行政犯罪的罪状在跟随行政法律发生变化时不改变刑法典中罪名和法定刑的规定兼顾了行政刑法的多变性和刑法典的稳定性。虽然该立法模式有以上优点但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以些问题特别是行政法律和刑法的衔接问题。比如许多刑事责任条款以及行政刑法中的责任条款在刑法典中找不到与之相对应罪名;刑法、行政刑法以及行政法规范在内容上相互重复、冲突以及法条之间竞合的现象非常严重;适用法律原则上的冲突等问题。因此有学者建议修改现有的立法模式将罪名和法定刑也规定在行政法律的行政刑法条文中这样就将现在行政刑法从依附性规范变为独立性规范。其好处是不仅能够适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新的犯罪类型不断出现的需要而且还有利于使刑法典、单行刑法与行政刑法之间保持协调一致的关系等等。笔者不赞同此种做法认为其并不能解决现有问题。二、坚持现有立法模式的原因首先行政法律与刑法衔接不上的问题并不在于行政刑法条文中没有规定罪名和法定刑而是立法机关在制定两法时没有对相关条文进行完整的参照和校对工作。只有对两法的相关法律条文在内容上进行统一、对应的修改才能使行政犯罪的规定在行政法律与刑法中保持一致。当出现行政犯罪时司法机关可依据刑法条文的指引借助行政刑法的规定完善对罪状的描述;而行政机关也可依据行政刑法条文的指引将案件移交到司法机关追究行为人对刑事责任。其次我国《立法法》规定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不得授权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而我国刑法指引的补充规范中不仅有行政法律还有“国家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以在行政法律中增加行政刑法条文的罪名和法定刑并不能完全解决刑法与其他相关条文的衔接问题。再次有学者指出在行政刑法中增加罪名和法定刑的内容是借鉴日本行政刑法分散式的立法模式。[4]日本模式固然有其可借鉴之处但是日本刑法典本身没有规定行政刑法的内容不用考虑行政法律与刑法典的衔接问题。而我国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行政犯罪的内容若在刑法典和行政法律中都规定罪名和法定刑一来会使行政法律与刑法内容重复而繁杂;二来则会使行政法的性质与刑法典的性质更加界限不明;三来则有架空刑法之嫌。最后提起刑法人们就会有“若触犯刑法就等于摊上大事儿”的心理而提起行政法人们就会觉得“不就是罚罚款顶多拘留几天的事儿嘛”。依据某行政法律定罪判刑会使公众心里难以接受。学法律的人对行政刑法尚不太了解更别提普通民众了。在行政法律中规定罪名与法定刑会导致人们认识的混乱不利于人们系统的了解、掌握有关犯罪、刑罚的内容破坏了刑法的统一性一定程度上反而降低了刑罚的权威性和威慑力不利于预防犯罪。三、结语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行政法律的行政刑法条文中增加罪名和法定刑的规定并非妥善之举。不如立足现有立法模式对刑法及其所指引的补充规范中的相关条文进行一一对应、完善对具体适用条文作出明确解释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作者:常沙沙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参考文献:[1]程凡卿.行政刑法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2]李晓明.我国行政刑法的冲突、整合与完善[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3]张明楷.行政刑法辨析[J].中国社会科学1995(3).[4]李晓明主编.行政刑法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