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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票期权制度探析论文摘要:股票期权制度具有激励经营者、吸引优秀人才的积极作用但是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为这种制度留下空间导致实践中股票期权制度的发展偏离了该制度的本意不能有效发挥其应有的激励作用。本文拟对股票期权制度及其在我国的发展作一分析愿能有所裨益。关键词:股票期权;法律环境;激励机制我国国有企业的“59岁现象”一度频发不仅是因为我国现有的约束机制不完善更深层次的原因是我国缺乏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59岁现象”并非我国所特有在市场经济、商业相对成熟的美国也曾出现过“64岁现象”(美国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退休年龄是65岁)在实行股票期权制度后“64岁现象”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一、股票期权制度概述股票期权制度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是一种旨在解决企业“委托——代理”矛盾报酬和风险相对称的长期激励计划已成为西方企业最富成效的激励制度之一。在1996年《财富》杂志评出的全球500家大工业企业中有89%的公司已向高级管理人员采取了经理股票期权报酬制度并且有继续发展的趋势。股票期权制度以其独特的魅力在我国企业界掀起了一场“股票期权热”。1996年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出台《企业经营者群体持股办法》对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实行股票期权这开创了我国股票期权制度的先河。1997年四通利方公司也开始引进股票期权制度。1999年上海贝岭宣布赠与高级管理和科技人员股票期权成为我国上市公司中最早推行股票期权制度的企业。紧接着北京、上海、南京、武汉等地一些政府部门和国资管理机构纷纷出台股票期权实施办法鼓励企业采用这种制度。股票期权是用来激励公司的高层领导者或核心人员的一种制度安排。股票期权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工具是指买卖双方在特定时间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某种股票的权利。股票期权是一种选择权期权买方支付一定数量的期权费获得在未来特定时间内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相应地卖方必须服从买方的选择承担卖出或买进相应股票的义务。它的运行机理大致如下:企业在与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经理人)在签订合同时给予经理人在未来特定日期以签订合同时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公司股票的选择权。持有这种权利的经理人可以在规定时期内以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此行为称为行权。在行权之前经理人没有任何的现金收益;行权之后经理人可以自行决定在任何规定的时间内出售股票从而取得行权价与市场价之间的差价收益。一般来讲期权的有效期是3~10年如果经理人管理有方公司业绩良好从而公司股票攀升那么经理人就可以原先约定的低价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并通过出售获得差价收益。公司业绩越好差价就越高。如果在规定的行权期内公司业绩没有提升股价也没有上涨则经理人自动放弃行权。股票期权制度能够激励经理人克尽职责全心全意为公司的发展而努力实现股东收益最大化。二、我国推行股票期权制度的法律障碍1.公司法上的障碍。股票期权制度需要宽松的公司资本制度。股票期权制度适用于授权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允许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资本可以分期缴付为股票期权制度提供了发展的余地。我国公司法实行法定资本制公司资本必须在设立时有股东全部缴纳这是实施股票期权制度的最大障碍。在西方国家股票的来源有4种:预留、回购、转让、增发。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不能留存股票除了向发起人发售外其余股票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预留之路在我国行不通。公司除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外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这也使得“回购”不可能。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转让”之路也是举步维艰。公司要增发新股应当向原股东配售或向社会公开募集公司不能为实施股票期权而“增发”新股。总之我国公司不可能像外国公司那样按照法律的规定取得股票期权制度实施需要的股票。实践中有的公司采用大股东出售或转赠股份包括国有股东减持股份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也有的以大股东名义从二级市场上购买从而规避我国法律的限制。除了股票来源这重障碍外我国公司法设置的另一个绊脚石是: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而经理人行权后并没有获得任何直接收益必须将低价购买的股票出售获得差价收益股票期权制度的激励作用才能够发挥出来。2.证券法上的障碍。我国《证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等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得买入或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的经理人即使获得公司的股票但是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所以他们不能出售股票获利。实践中为了避免和法律规定相冲突经营者持有的公司股票一般在离职后方能出售即经理人的股权收入必须在离职后方能兑现。3.税法上的障碍。在我国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专门就股票期权中涉及个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