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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力监管问题研究摘要:电力作为人们生产和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商品由于其具有自然的垄断属性不进行监管将无法实现发电、供电及用电者三者利益的平衡也无法维持长时间的电力市场稳定存在市场失灵的可能。阐述了我国当前电力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有效的监管措施为改革和完善政府对电力市场的监管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关键词:电力监管问题研究2003年我国经国务院授权履行电力市场监管职责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组建标志着“政监分开”工作的实质性推进作为政府主导市场化改革的产物我国电力监管带有浓厚的行政命令色彩。2013年撤销了国家电监会电力监管职能并入国家能源局由于行政资源有限当前这种监管机制容易导致以独立监管之名行行政管理之实监管者被俘获或市场效率低下的电力监管。一、我国电力监管现状2013年撤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其职能并入国家能源局除能源局外还有多个政府机构负责电力监管其影响程度和方式有所不同。基于电力系统的自身的基础性、复杂性等特性我国对电力行业实行多部门联合监管的管理模式。具体监管职能如下:(一)能源局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对发电企业在各电力市场中所占份额的比例实施监管;对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以及发电厂与电网协调运行中执行有关规章、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对电力市场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的情况以及输电企业公平开放电网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管;对电力企业、构执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情况以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执行电力调度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对供电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负责电力安全监管;对电价实施监管。(二)财政部负责电力企业财务准则和财务成本标准的制定。现实工作中能源局的部分职能与财政部的部分职能出现重叠。因财政部职责广泛难以顾及电力财务成本监管问题。(三)国资委国资委负责行使国有电力企业所有者的管理职责其职能包括任命和撤销企业高管人员批准重大决策等。(四)环境保护部环保总局有评估电力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监控电力企业的排污情况等职责。(五)各级工信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是法定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充当着履行地方工业监督和协调的角色。在实践中在许多方面都履行着应由各级能源机构履行的职能。二、我国电力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监管制度设计缺陷2013年电力监管委员会撤销其监管职能并入国家能源局。过多地迁就了原有利益格局仍旧沿袭了分散监管的体制。承担经济性监管职能的部门至少还包括能源局、发改委、国资委、财政部和工信委等部门。这种体制安排在改革初期对于保证监管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是有作用的可以避免改革过程中的过大震荡以及可能出现的监管空白和监管能力不足现象。电力监管体制设计存在缺陷先天不足既没有克服原有管理体制多头、分散监管的弊端也没有与实际的电力市场结构相一致割裂了完整的监管工作降低了监管的效率。(二)配套监管措施滞后一是电力监管体制运行需要的配套改革措施没有如期推进电力市场建设、法规建设、政府职能转变和国有企业改革滞后极大地制约了新体制作用的发挥。电力市场建设进展缓慢电力监管实际上“无市可监”无法通过实施市场监管发挥作用扩大影响。二是电力法律法规修改严重滞后依法监管成为“无源之水”。《电力法》修订工作在2003年纳入当年全国人大一类立法计划后迟迟未能出台。《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其他电力行政法规的修订工作同样受到阻碍陷于停顿。这就出现了改革后以改革方案和国务院授权职能为依据制定的电力监管法律法规与原有电力法律法规(主要是《电力法》、《价格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打架的情况。(三)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转变滞后我国电力监管改革是在传统行政管理体制的包围中建立和运作的。这就决定了电力监管体制改革首先是政府自身的改革。如果政府仍用传统的计划手段管理电力工业不退出对电力资源的行政性分配则监管体制发挥的前提就不存在。当前电力管理部门用计划手段管理电力工业的情况比较突出。行政管理职能转变滞后制约电力监管作用的发挥。三、构建我国有效的电力监管(一)构建集中监管模式实施独立监管1.机构独立建立集中统一的监管模式组建专门的监管机构成立国家、省、地及县四级监管机构。无论采取独立监管模式还是分散监管模式成立监管机构是众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用经验“写”出来的。从国际上看凡是电力工业实行了市场化改革的国家一般都设立了专门的电力监管机构建立了电力监管制度。以法律化、透明化和专业化的方式对电力行业实施公平监管。目前除少数国家外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成立了专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