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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研究论文[内容提要]:附加在户籍上的种种不平等待遇使得户籍改革的呼声日涨。本文从法律入手论述如何进行户籍制度改革并对我国户籍法的体系结构进行初步的研究。在户籍以外修改宪法、就业、社会保障、医疗、教育、居住、财产权以及民主选举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实现“全民平等”为改革的原则。在户籍上修改《居民身份证法》和《护照法》。以“迁徙自由公民平等”为改革的原则针对《户口登记条例》和现行各种户籍政策规定和官方改革措施提出自己的主张。户籍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回归本位全体公民平等自由。关键词:户籍改革迁徙自由宪法司法化平等1958年的《户口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严重违反1954年《宪法》的公民有迁徙自由的原则。《条例》颁布后的二三十年里限制公民迁徙自由的户籍管理的政策规定不断有更详细的内容补充最终形成了城乡差别附加各种不平等的福利待遇的严重畸形的户籍制度。中国青年报的一项调查显示:91.7%的人认为户籍改革“太有必要了”户口的最大作用是“方便孩子上学”(57.5%)和“能提供医疗、社保等方面的切实保障”(35.9%)。附加在户籍上的社会保障、就业、医疗、教育以及行政管理中名目繁多的对农民工和其他非当地户籍公民的不平等待遇使得户籍改革的呼声日涨。一、官方改革思路“公安部的有关人士认为全面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着力从4个方面着手其中:要严密户口登记强化户籍管理基础性工作。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积极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在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础上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及综合承受能力制定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人口发展规划以落户条件取代计划指标。特大城市和大城市要保持人口的适度机械增长对其周边地区和卫星城镇要制定相应的鼓励措施以吸纳城区人口和本市农村人口为重点促进其人口规模的形成和逐渐扩展。”(廖卫华著:《公安部等14个部委正协商户籍改革》成都商报2008年3月4日)上述改革一是有落户条件二是地域有别根本上还是限制了公民的迁徙自由权。二、地方改革很多地方的户籍改革因为相关配套没有跟上无力承担附加在户口上的诸多福利而紧急叫停。广东省2001年10月出台政策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但不到半年即宣布暂缓执行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内容。继上海市开始研究居住证与户口对接问题之后从7月8日开始湖北在全省范围内正式开始全面尊重与承认外来人口权利的户籍改革之旅符合准入条件者已正式开始准入登记。“除武汉中心城区外”和“暂不涉及外省在湖北务工的农民”明显的地域差别。“符合准入条件者”还是有条件限制。无论是湖北还是上海都是逐步减少限制逐步给予外来务工人员平等的权利。三、本文的改革探索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改革都不是系统推进注定不可能取得有效进展。笔者期待民主宪政坚决拥护宪法。提出修改宪法是为了尊重宪政原则实现民主、自由、平等。本文以宪法的修改带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进而推进户籍制度的系统改革。(一)在宪法上规定公民有迁徙自由宪法司法化我国1954年宪法曾经规定公民有迁徙自由。但是由于没有专门机关进行违宪审查使得许多法律虽然违反宪法但是有效实施。1958年的《条例》规定了严格限制公民迁徙自由的制度这显然是违反当时宪法的规定。但是由于没有机关受理违宪审查《条例》直到现在仍然有效实施。宪法第五条第三款“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四款“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立法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对法规和规章违反上位法的审查制度那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国家政策“同宪法相抵触”了怎么办?英国法谚“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因为没有违宪审查制度不可以提起违宪审查或提起违宪诉讼。使宪法上规定的权利成为纸上的权利。所以建议修改宪法使宪法司法化使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成为公民能真正享有的权利。使公民可以通过司法救济来保障自己的自由和权利。第一是建议设立一个独立的宪法委员会(或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成员由全国人民在各省级行政区按选民比例直接选举产生宪法委员会独立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只对宪法和全国人民负责。宪法委员会依据宪法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通过的和已通过的法律进行审查。依据宪法专门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违宪审查和违宪诉讼追究违宪者的违宪责任。专门违宪审查机关的成立将有力维护宪政原则保护全民的民主、平等、自由。第二是平等的选举权。《宪法》第三十四条“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