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10
2/10
3/10
4/10
5/10
6/10
7/10
8/10
9/10
10/10

亲,该文档总共13页,到这已经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直接下载吧~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我国分税制立法问题论文构建科学、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立法(简称“分税制立法”)体系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虽已初显成效并从整体上勾画出我国财政体制立法的基本框架但尚未构建出形式完备、内容规范的分税制立法体系。为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进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和立法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探讨我国分税制立法的若干基本问题已显得十分必要。(一)分税制的立法界定财政体制又称财政管理体制经济学中的通说认为它是“在财政管理中划分各级政权之间以及国家与企事业部门、单位之间的职、责、权力和相应利益的制度”.[1]除通说之外还有以下三种主要观点:财政体制是划分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财政收支范围和管理权限的制度;[2]财政体制是划分各级政府财力和财权的法规;财政体制既是财政管理制度又是财政分配关系。据此我们认为学者们均是从不同角度来界定财政体制的。实际上财政体制和财政体制法的涵义是不同的。国家立法时须首先界定财政体制的概念否则会引起歧义。换言之立法界定财政体制时可参照但不宜直接引用上述某一种关于财政体制的定义应综合考虑一些特殊因素具体包括:(1)财政体制的法定涵义应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一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的经济事权十分广泛并且直接延伸到经济组织内部政府财政管理权的范围较广。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经济事权一般不直接介入经济组织内部财政体制不直接决定国家和企事业单位、个人间的分配关系。(2)财政体制的法定涵义应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是明确的而不是模糊的。(3)财政体制的法定涵义还应与财税法的其他法律规范相衔接。因此财政体制可界定为划分各类、各级国家机关之间财政权的制度。相应地财政体制法就是调整各类、各级国家机关之间财政权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财政体制法就是财政分权法它在财政法体系中居基本法地位。各类、各级国家机关依财政体制法划定的财政权来理顺财政分配关系。财政体制受经济体制的影响而形成集权式和分权式两种基本形式分税制就是一种分权式的财政体制故称之为分税制财政体制。关于分税制问题在我国除少数学者主张它仅为一种税收体制外[3]通常将其定义为“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以划分各级政府事权为基础相应划分财权和财力的一种分权式财政体制”。[4]应当指出的是上述定义虽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分税制的实质问题但并未涵盖分税制的全部内容。概言之分税制是依法划分各类、各级国家机关之间财政权的制度。从各国分税制立法的实践看我们认为分税制至少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的涵义:1.分税制是一种涉及多种财政要素、多种财政行为的综合性财政体制。以法定形式划分税收收入是划分财力的关键而财力的形式受制于财政权的划分财政权的分配又是依据各类、各级国家机关的性质和职责的通过分税制可以将财政权分配关系的各个方面联系起来因此分税制是一种含税收管理体制的财政体制。财政权由财政立法权、财政行政权、财政司法权构成分税制立法必须划清三种不同属性的财政权并进行合理分配。2.分税制是分设机构、划分事权、划分财政权三者相统一的财政体制。依我国宪法财政权中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是分别由不同国家机关行使的。世界上不少国家还分设国家税务行政机关与地方税务行政机关并设置了专门的税务司法机关。各类国家机关的职责不同事权也不一样划分财政权应与各自的事权相一致。机构分设的目的是为了划分事权和财政权划分财政权和事权亦要求机构分设。3.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共同选择的一种分权式财政体制。市场经济是自主、分权的经济它为分税制的实施创造了条件即中央和地方在政治上和经济上进行适当分权。分税制作为一种分权式财政体制与经济体制是一致的。在中央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地方并无独立的财政权缺少实施分税制的基础。4.分税制是一种以配套齐全的法律体系进行保障的规范化财政体制。从一定意义上讲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无疑要求构建完善的财政体制法。在市场经济国家通常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实行分税制并在宪法中确认各类国家机关的职责及相应的事权为分税制提供国家基本法上的依据。在此基础上通过法律将分税制各个方面的制度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二)分税制立法模式的选择应当进一步指出的是各国分税制立法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在分权措施及分权程度上是不相同的。概括起来分税制立法可以分为相对分权与绝对分权两种立法模式。前者是将财政立法权和财政行政权主要集中于中央同时赋予地方国家机关一定的财政立法权和财政行政权中央与地方财政收支范围虽相对明确但亦有交叉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的规模较大。后者则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分权较彻底中央与地方各自的财政立法权、财政行政权和财政收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