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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济法学若干理论问题的探讨随着中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变革经济法学如何发展经济法理论研究如何深化已成为学者广泛关注的问题。本期发表的五位青年学者的笔谈分别就经济法理论的问题从不同的角度作了探讨。诚望有更多学者加入对此类问题的讨论以推进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经济法学在中国已有近二十年的历史(注:马洪:《十年来经济法学基本理论问题争鸣述评》《财经研究》1989年第12期;谢次昌:《经济法学的十年及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中国法学》1989年第3期等等)作为法学领域里的一个新兴学科它随着国家的经济体制和经济立法的变化和发展亦相应地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在其发展历程中是充满了波折和艰辛的就如同整个经济改革历尽曲折一样。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从事经济法的教学和研究以及学习经济法的人数也在不断增加真可谓“为学者日益”从而使整个经济法学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了繁荣的景象这是学界有目共睹的。尽管如此回顾和总结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仍不难看到在经济法研究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和不能回避的问题这是经济法学发展中的问题对此已有一些学者在不同程度上有所提及。由于这些问题关系到经济法学在未来能否得到持续的、良性的发展故在此略作撮要希与学界探讨。一、经济法的定位问题对经济法的地位应如何确定是许多人非常关注的问题。由于经济法是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因而其定位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经济法学的定位和发展。对此许多学者已经认识到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自身独立存在的理由和价值是其他部门法不能替代的。但与此同时经济法也仅仅只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它同样也不能代替其他部门法。因此对其地位要有适当的定位既不能过分低估也不能过分高估。事实上能否对经济法予以正确定位会直接影响到人们对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体系、适用范围等等问题的认识从而会影响到经济法方面的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进而会影响到整个经济法学的未来发展。恰如其分地估价经济法的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现实意义。由于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诸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这些经济关系在总体上需要各类法律的综合调整因此仅靠任何一个部门法都不足以实现法律体系的调整目标必须由经济法同其他相关的部门法配合才能共同实现法律体系的输出功能。对待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必须本着科学的、客观的态度而不能出于偏狭的门户之见。这是经济法学者和其他相关部门法学者应注意的。二、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稳定与发展问题国家和社会有一个稳定与发展的问题经济法与经济法学同样也存在这样的问题。经济法学虽然在总体上发展较为迅猛但其发展很不稳定主要的原因可能是现实的经济法研究与国家的经济政策以及经济立法贴得太近而经济政策与经济立法又变化太快致使经济法学的研究也只能亦步亦趋地相应变化。同时经济法研究人员在研究方法等方面的总体上的不成熟可能也是其中的一个原因。应当承认在现代市场条件下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是经济法学的重要研究对象但并不是唯一的研究对象同时也不应把它们作为判断学术研究真伪的唯一依据。学术上的评判标准是应与政策和法律的成文规定相区别的否则也就失去了学术研究的意义。尤其是在我国的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都需要随着现实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不断作出调整以使之日臻完善的情况下更应注意这一点。由于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提法受到了广泛的重视(注:依据“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的基本精神国家立法机关非常重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制定了大量的经济法方面的法律规范。九届人大仍将继续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工作。此外国务院机构的改革的原则也是要重视和强化宏观调控部门的作用。为此有一些学者认为这有利于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发展)因此我国的经济立法速度是相当快的。这样的立法一方面对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另一方面也确实存在着一些弊端对此已有许多学者提出了批评意见。(注:可参见李静冰:《盛行的经济立法观在法理学上的检讨》《法律科学》1995年第1期;以及苏力等人的相关论文)上述情况也说明经济立法(其中包括经济法方面的立法)的发展是应该的但也应适当地保持其稳定性这不仅对保障法律本身的安定性和可预知性是必要的而且对于保障法律的实效保障真正的法律秩序的有效形成也是十分必要的。不仅如此从附带的意义上说在某些学者特别重视成文法研究的情况下经济立法的稳定也能为经济法学提供较为稳定的研究对象从而有助于人们在某些基本问题上形成一些必要的共识这也是经济法学的稳定发展所需要的。经济法的研究应当深化基础理论研究否则经济法就不可能得到大的发展就不可能向深度和广度掘进和拓展。但是经济法的研究同样要注意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的研究没有部门法的深入、广泛的研究经济法的基础理论也不可能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