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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问题研究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经济领域的作用越显突出。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更加突出。目前国内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之路渐成但是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通过对企业、银行、中介服务机构、政府的分析试图找到一种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之路。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瓶颈乃至推动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关键词: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难点;对策一、导言资金不足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研发和中试阶段遇到的最大难题。科技型中小企业虽然拥有技术、拥有知识产权却没有更多的固定资产作为抵押物也没有其他机构可以担保。导致许多持有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无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开辟了新路成为政府鼓励的融资方式。通过这种融资方式科技型中小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可最大限度的实现自身的价值为今后的发展奠定经济基础。然而作为一种创新的质押贷款形式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中的发展却举步维艰、如履薄冰。本文从阻碍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的因素入手提出了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的相应对策。二、阻碍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的相关因素-(一)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条件缺乏首先与大企业相比科技型中小企业往往组织架构不健全人、财、物、事的管理紊乱有的甚至连银行要求的财务报表资料都无法完整提供严重影响了银行对企业放贷的信心;其次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获取经济效益的能力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还贷能力银行出于最大限度地回收贷款的需要普遍要求企业有2-3年持续盈利的记录否则不与授信但是当前许多中小型科技企业的生产经营滑坡资金紧张效益不佳根本无法满足银行持续盈利的要求。再次银行要求企业提供的质物具有完全清晰的产权归属并且百分比归企业所有但是事实上有些公司的知识产权是由多家企业共同所有的且产权界定不明晰也有些企业对外宣称持有的知识产权却归属在个人名下并非公司的法定财产。(二)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普遍持消极态度。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进行担保与传统的有形资产抵押担保具有很大的不同。知识产权的价值具有不稳定性一项给企业带来丰厚收益的高端技术随时可能面临被别的企业赶超、甚至淘汰的风险。同时有一些知识产权仅仅具有潜在价值其真正的价值只有在产品推向市场并被消费者接受后才能确定。另外知识产权变现是银行在质押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回收贷款的补救手段但是目前国内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知识产权转让市场狭窄评估和转让程序复杂需要耗费银行相当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处置成本较高。同时我国金融诉讼实践存在审判难、执行难的问题银行在不动产抵押纠纷中往往都是“赢了官司输了钱”。鉴于知识产权保值、变现难等风险因素的存在加之实物抵押融资市场红火、银行业绩普遍较好因此银行为规避风险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普遍持消极或或观望的态度。(三)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缺乏担保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具有自己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由于自身规模限制没有足够的自有资本进行抵押贷款只能依靠金融担保贷款。担保机构的有效介入能够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分散银行的贷款风险从而提高银行贷款的积极性这对于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颇有帮助然而由于我国担保业本身发展时间比较短目前的融资担保机构大多是针对一些劳动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开展业务而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业务不足。由于缺乏经验担保机构控制风险的能力也比较弱像科技型中小企业这种高风险的企业往往被拒之门外。(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的相关法律在我国已经出台了不少主要有《物权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上。此外《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的颁布实施也都显示出了国家在科教兴国和知识产权战略的大背景下对中小企业通过自主创新走出资金短缺困境的重视。但遗憾的是由于各部法律实施的时间不同在司法和行政保护的范围和力度上针对共性的东西存在差异。例如《物权法》第223条规定了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出质的范围将可以质押的知识产权的范围限定在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产权中的财产权”之内。但是纵观我国的着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均无关于许可使用权可以转让的规定②。再如专利法第12条允许专利所有人通过合同方式授予他人专利许可使用权但是又规定了被许可人无权进行二次许可。这就从侧面否定了许可使用权的可转让性也使得现实中大量存在的独占性、排他和非排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