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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法官的法律职业伦理评价内容提要:法官与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不可或缺的两个主角。由于法律职业的原因两者必然发生接触形成一定的相互关系。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两者的关系本应是一种彼此尊重、平等合作、相对独立与互相监督的关系。然而另人担忧的是有些律师为了寻求有利于自己一方当事人的裁判结果对法官进行拉拢、贿赂;也有一些法官利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这种现象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败坏了法官和律师的形象弱化了民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文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角度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就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法官与律师的法律职业道德与伦理以及法官与律师的非正常关系的成因与规制等问题进行了评述。关键词: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官律师职业道德随着依法治国的逐步推进司法改革的深入进行法律人的作用日益彰显法律职业共同体逐渐形成。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法官与律师已被社会广泛认知。法律职业有别于其他的社会职业它是基于公平、公正的立场将法律运用到具体的人和事。1尽管法官与律师均属法律职业共同体但他们的法律职业的社会角色是不同。律师具有民间性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兼有法律人和经济人双重身份一方面律师要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解决法律纠纷维护社会正义;另一方面律师以法律服务为谋生手段通过提供法律服务获取经济利益具有逐利性。法官则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在职务行为中不能谋取任何经济利益其惟一的目的是正确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实现社会正义。因此律师与法官作为法律共同体的成员其特殊性表现在:律师的执业活动基于当事人的委托其职业活动的种类与范围应当在当事人的委托范围之内;法官则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法律人审判权的行使实质上是国家权利的行使这是法官与律师法律职业的根本区别。另外律师与其委托人之间是契约关系双方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律师向委托人提供的产品是“法律服务”;法官则不同其履行职务是在行使权力权力的行使是基于特定法律事实的发生并非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法官审判活动不具有服务性也就不具有有偿性。然而法官与律师毕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不可或缺的两个主角。因此由于法律职业的原因两者必然发生接触形成一定的相互关系。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两者的关系理应是一种彼此尊重、平等合作、相对独立与互相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但是从我国司法界的现状来看有些法官与律师间却难以实现规范、有序的业务沟通;少数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为了寻求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裁判结果违法对法官进行拉拢、贿赂;也有极少数法官利用手中的审判权力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这种现象的存在导致社会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产生怀疑。特别是近年来出现的个别法官和律师串通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损害了当事人利益影响了司法公正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败坏了法官和律师的形象弱化了民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近年来发生的法官违纪、违法审判乃至犯罪大部分都是在与律师的关系上出了问题法官与律师的关系问题已成为影响司法公正和权威的一个关键问题。为了加强对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约束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200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共十七条但全文一共用了25个“不得”13个“应当”来详细规定律师和法官的行为最具有眼球效果的条款有:第三条:“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第七条:“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借法官或者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以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不得向法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指示诱导当事人送礼、行贿”;第八条:“法官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律师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那么这一具有“高压线性”性质的《若干规定》能否被我们的法官和律师自觉地遵守与执行全社会都在拭目以待。本文拟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角度上就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法官与律师的法律职业道德与伦理以及法官与律师不正当关系的成因与规制等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了若干建议:一、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法官与律师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在西方是一个长达数百年的历程而这一历程又是与三个因素相联系、相适应的。其一是与社会进步相关联。人类社会从神权统治、君权统治到民主政治的发展从统治到社会治理的转变推动了法律职业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其二是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关联。首先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