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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论文:建筑工程招投标中监管机制探讨实行招投标制度是规范建筑市场、提高投资效率、减少腐败的重要工具但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进行约束招投标制度则可能会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现有法律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急需得到完善。一、修订、完善现有《招投标法》中的相关条款20__年国家出台了《招标投标法》对规范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从根本上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但对于腐败这个“顽症”来说它无时无刻不在寻找机会和土壤。近几年我国建筑业飞速发展而《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的制订的时间较长从现实情况看一些招投标参与人员利用法律法规的漏洞善于打“擦边球”有的还公然违法违规采用各种办法规避招标、恶意串标、围标等等使腐败行为变得更加隐蔽甚至在形似招投标的掩盖下披上了合法的外衣。这些问题虽然有其顽固性和复杂性但从另一个方面可以看出我国现有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仍有其空白和薄弱环节我们的监督还不能完全到位。因此需要完善招投标相关的法律体系从源头上遏制腐败。(一)、应注重约束业主行为可以通过增设规范业主的一些条款如细化标段划分标准、规范询标程序和内容、加强对邀请招标的管理等来强化对业主市场行为的监管力度。(二)、强化监管职能和监督机制通过增设条款明确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和舆论监督的范围。针对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的规避招标、资格预审、评标、中标等环节可能引发的腐败问题尤其是领导干部插手和干预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活动等重点问题出台有效的条款进行限制。明确规定政府工程、社会工程、私人工程实施分类监管着重把条款放在如何把政府投资工程管到位、管出成效。(三)、增加细化的市场运作操作条款包括如何在招标环节、在工程发包环节遏制住违法转包、违法分包问题;明确评标专家的选择、职责及管理;加强招投标的程序和过程管理。(四)、是明确落实招投标各方主体的行为责任增加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尤其是明确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区别及处罚标准加大处罚力度。二、通过制定补充性法规弥补现有法律的不足在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还应该制订一些与之配套的操作细则尤其是对法律界定相对模糊的环节地方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结合招投标管理实践出台相应的监管法规以弥补法律的不足如工程标段的划分规定、无标底招投标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配套操作细则、低价中标相关配套措施等特别是评标过程中合理低价问题。可建立招投标保证金保障制度建立招投标各方主体市场信用体系以及标后合同管理及审计跟踪监督等具体细则。目前全国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颁发了《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这些市场管理条例都把招标投标列为重要内容有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了《建[20]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在这些地方性法规出台后地方政府还应制定与之配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报建、招标代理、招标申报、招标文件及标底管理审查开标、评标、定标、百分制评标等方面的管理规定。这些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颁布执行构筑起各地招标投标的基本框架。三、调整招标监管机构完善其职责国内现有的招投标监管机构一般都是各地区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集监督和管理职能于一身对很多的建设项目而言尤其是政府投资工程这一“双重身份”的监管机构很难公平公正地行使其职能。科学的监管方式应该是将监督部门和管理部门分设目前情况看有必要单独设立独立的招投标监督机构对招投标管理部门来讲也是一种约束。新的招投标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监督招投标有关部门对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落实情况;分类监督政府投资工程、社会工程和私人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处理一切与招投标行为有关的举报、投诉调查和处理等。新机构可以由与工程建设项目无关的党政部门组成其人员编制应为行政编制也就是说要保证监督机构的权威性有一定的执法权力不能形同虚设。新监督机构可以下设3个部门:综合办公室、执法检查办公室、监督办公室为保证监督机构职能不与管理部门职能重叠或冲突各部门职能分别设定为:(一)、综合办公室主要负责监督机构的日常工作负责调查、处理各方对招投标行为投诉。(二)、执法检查办公室主要负责监督招投标管理部门对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及处罚的落实执行情况。(三)、监督办公室的主要负责监督招投标过程中各环节有否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性。具体包括:检查招投标当事人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招投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监督检查招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实;监督检查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规定并可进行相关的调查核实;监督检查标后的投标公示、合同履约、工程施工、工程款支付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