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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作品复制行为的侵权认定【摘要】从“盛放鸟巢”烟花侵权纠纷案为切入点重点分析建筑作品的复制行为以及合理使用问题突出认定复制行为侵权一般采用“实质性相似+接触”原则的判定方法。【关键词】建筑作品复制合理使用2008年奥运会使“鸟巢”享有很高的知名度甚至市场上出现了“盛放鸟巢”烟花。国家体育场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原告)将其诉至法院并诉称该款烟花产品模仿鸟巢的独特艺术特征请求法院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最终法院认定该公司实施了剽窃、复制、发行侵犯鸟巢建筑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但随着第三次著作权法的修改在建筑作品的界定、复制行为以及合理使用等问题上又有了新的思考。一、建筑作品范围的界定(一)著作权意义上的建筑作品建筑作品要成为作品必须满足“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这两个条件。对于“独创性”“独”即独立创作源于本人非抄袭。“创”是指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高度其核心是个性化不同于通常的表达。从外观上看“鸟巢”以其特有的钢桁架交织围绕而成的碗状建筑外观形象有其独创性构成独创性的表达受著作权保护。(二)建筑作品、图形作品与模型作品的关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的规定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及于建筑物本身。但著作权的第三次修改草案中表明建筑作品包括了建筑物、平面设计图以及模型。建筑物的诞生包括了图纸的设计以及最终建造完成在这个过程里都融入了设计师的思想、情感与创造力因此如果人为地将这些分离开来则违法客观规律。因此这次著作权的修改有一定的进步性。在鸟巢案中国家体育场公司是鸟巢建筑物、设计图及其鸟巢模型的著作权人。鸟巢烟花所使用的包装是对鸟巢结构的部分利用若其构成侵权则是对包括设计图在内的鸟巢建筑作品的侵权当建筑物的设计图纸完成之日起其就受到著作权的保护。二、建筑作品的复制行为认定建筑作品的复制方式可分为四类:从平面到平面从平面到立体从立体到立体从立体到平面。本案中主要涉及的是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行为。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复制权的规定中“等”字表明我国是采取广义的复制方式且该烟花包装图案含有“鸟巢”建筑作品而且以“盛放鸟巢”作为商品名称是对原作品的再现属于复制。三、建筑作品的合理使用我国《著作权法》较为详尽地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这项规定适用建筑作品有关的合理使用情形。(一)合理使用与商业目的的关系此规定表明著作权法并没有强调使用者的目的只是对被使用艺术作品所处的地点、使用艺术作品的方式作了相应的规定。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使用不构成侵权”但此“合理的方式”是否包括以商业为目的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一般来说法无明文规定即合法。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都没有赋予作者控制室外公共场所的雕塑、雕刻和建筑作品复制行为的权利。由此可推断出我国并没有将合理使用局限于非商业目的②。(二)合理使用与指明作者身份与作品名称的关系我国著作权法司法解释规定在对室外艺术作品复制件进行合理使用时必须以指出原作者的姓名和作品名称为条件。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表明指明作者身份与作品名称并不是合理使用的前提条件。另外在影视作品上使用建筑作品若指明该建筑作品的名称及作者会影响影视作品的场景的美感那么可以不需要指明作者及作品名称;反之亦然。(三)合理使用的标准合理使用的标准一般是《伯尔尼公约》规定的“三步检验法”。我国《著作权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因此既使是非商业用途使用复制件等成果但如果妨碍了原作品作者合法权益的行使也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反之亦然。这也验证了我国的合理使用并不局限于非商业目的。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很明显借助鸟巢来推销其烟花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对原告建筑作品的替代欣赏品同时能直接获取经济利益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告的行为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四、建筑作品复制行为的侵权认定著作权法对于建筑作品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权利人对其建筑作品享有复制权等专有权利。在认定复制行为侵权时一般采取的判定方法是“实质性相似+接触原则”。(一)实质性相似判断实质性相似一般采取“三步法”。“三步法”的关键在于从实质上对是否侵权加以认定即抽象、过滤、比较。最重要的是第三步比较作者的独创性看是否有实质性相似的内容。若有则存在实质性相似;反之就不能认定复制行为侵权。(二)接触如果被控侵权人能够举证自己没有接触权利人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