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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农地发展权的征地补偿研究综述摘要:我国现行土地征收补偿只考虑农地的生产资料价值补偿标准偏低。引入农地发展权使农民能够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保障失地农民权益。文章从农地发展权的性质、归属、补偿方式、评估方法等几个方面对学术界的相关研究进行梳理。通过文献梳理可以发现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两方面:农地发展权的归属和补偿方式对农地发展权的评估方法也有待进一步研究。关键词:农地发展权;征地;补偿;综述我国自1987年《土地管理法》开始实施以来土地征收补偿一直按照耕地年产值的倍数标准仅考虑了农地的生产资料价值严重脱离了实际影响了失地农民生活也导致了很多社会矛盾。农地的价值除了包括生产资料的价值也包含了农民生活保障的价值和国家粮食安全的价值这两部分价值可以通过对农地发展权补偿来体现。农地发展权是农地改变用途的过程中产生的价值增值。理论界对农地发展权的归属、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农地发展权补偿方式等问题存在很多争议。通过查阅大量文献资料总结规律在此基础上对征地中农地发展权补偿的理论研究综述。一、农地发展权的性质研究土地发展权这一构想最初源于英国采矿权与土地所有权分离而单独出售和支配。此后美国、法国等陆续建立了该制度但不同国家的具体制度设计差异较大。我国土地发展权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年限较短相关制度还没有设置。土地发展权可以分为农地发展权和市地发展权本文研究界定的发展权是农地发展权即改变农地使用性质的权利。土地发展权是土地所有权的一部分是可与土地所有权分割而单独使用、处分的财产权是一种与土地所有权具有相同效力和权能的物权。沈守愚(1998)认为它的权源是国家主权很多学者提出土地发展权是因土地管制而产生的没有国家对土地的分区控制和用途管制就没有土地发展权。近年来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研究土地发展权拓宽了研究广度和深度对土地发展权的认识也越来越全面。如从经济法律关系的角度、从人权的角度理解土地发展权。二、农地发展权的归属研究国外关于农地发展权的归属有两种主要处理方式:一是农地发展权同地上权、抵押权等一样首先自动归属于土地所有人政府要保护农地须事先向所有人购买发展权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二是农地发展权一开始就属于国家或政府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若想改变用途或利用强度必须向政府申请或购买农地发展权典型的是英国。农地发展权的归属影响征地补偿额的确定和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并且影响未被征地农民的利益补偿。当前我国对农地发展权的归属研究争议较多主要有三种观点即农地发展权全部归国家、全部归土地所有者和两者共享。(一)农地发展权应全部归国家所有的观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实行的基本是土地发展权国有模式。很多学者支持现有模式认为从土地用途管制、耕地保护的角度农地发展权应归国家所有这样看似限制了农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的灵活性影响了农村集体和农民的收益实则保护了农地不被轻易转用和占用保护了农地的农业生产方式同时也保护了农民的长远利益。陈柏峰(2012)认为土地发展增益源于外力增值是全体社会大众努力的结果地块的发展增益与国家发展战略、城市规划、非农用地供应政策、城市化速度等因素密切相关。从这个角度说农地发展权也不应该全部归土地所有者所有。我国还应当坚持土地发展权国有模式并通过完善具体制度来保障土地发展增益全民共享一部分收益用来反哺失地农民。如目前台湾地区明确宣示土地发展权国有但政府并没有获取全部土地发展增益农地所有权人在土地开发中可以分享不菲的发展增益。(二)农地发展权应全部归土地所有者所有的观点也有学者从农地发展权的性质农民利益保护的角度认为农地发展权应归农民集体所有。刘永湘、刘国臻等认为非公共利益性质的征地行为压抑了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发展权给集体土地所有者带来了损失。这是有经济实力的用地单位利用国家公权力侵犯农民私权利的行为。刘明明、黄滟、张安录等都赞成农地发展权主要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不能因为国家宏观调控而抹杀了土地产权土地发展权归农民集体所有有利于土地流转和土地资源合理配置。(三)国家和土地所有者共享土地发展权的观点就我国现状来看不适合将土地发展权全部归国家那样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就没有了理论依据;也不适合将农地发展权全部归农民集体国家还要通过土地规划、分区控制、用途管制等限制土地自由开发。周诚(2006)曾提出“私公兼顾论”和“农地全面产权观”指出在农地自然增值的公平分配应当全面顾及失地农民和国家。王永慧、严金明、何元斌、林泉等认为实体发展权价值应由政府和农村集体共同分享。可以从土地发展权增值收益来源的角度来确定增值收益分配因土地规划、改变用途带来的增值收益归国家所有因土地使用者增加投入带来的增值收益归土地所有者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