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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工作调研报告2008年以来我县县委、政府积极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民生政策把完善城乡低保制度和五保敬老工作做为关注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件大事实事来抓保障了城乡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现将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一、基本情况1、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我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自98年下半年开始实施当时有低保户28户70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月100元具体审批程序是:由本人提出申请下岗职工单位负责审查盖章后报民政局民政局入户进行调查核实后审批。2004年5月《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下发后我局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理不断完善操作规程自2008年开始凡持有非农业户口、月人均收入达不到160元的城镇居民可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居委会派两人进行入户调查对符合条件的由调查员签名并由居委会主任签字盖章后报社区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核由管委会主任签字盖章后连同相关材料及相关证件原件报民政局低保股审核符合条件的报请局务会研究审批;对农村居住的非农业、人均月收入低于160元的困难居民可向所在乡(镇)民政所提出书面申请民政所派两人同村干部进行家庭状况调查合格的由村主任签字加盖公章后将相关材料报民政所由民政所调查员签字加盖公章后报乡(镇)政府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长签字加盖公章后将所有相关材料及有关证件原件报低保股由低保股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报请局务会研究审批。目前我县享受城镇低保户待遇的城镇下岗职工、生活困难群众共有1572户4233人占非农业人口5%。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我县对城镇低保户做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2008年对全县低保对象逐一进行了年度审核通过调查核实对9户19人超出保障线标准的及时予以停保对85户210名符合城镇低保对象条件的及时纳入了保障范围。对有特殊困难的87户低保对象实施了重点救助不同程度的提高了救助标准。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批复》(字[2008]2号)文件精神从2008年7月份开始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3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人均补助由原来的5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5元。2008年共为低保对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390万元。今年年初为让广大困难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省委组织部《关于召开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视频会议的通知》(冀民传[2009]2号)精神我们积极落实资金为城镇低保对象每人一次性发放生活补贴150元共发放补贴金64万元确保了他们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我县农村低保工作自06年开始实施当时有低保对象258户全年共发放保障金400320元每户平均补差15元。自2008年开始凡持有农村户口的农村居民人均年收入低于720元的由本人向所在村的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研究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审批表由村主任签字加盖公章后报民政所民政所核查后把符合条件的由所长签字加盖公章报乡(镇)政府由乡(镇)长签字加盖公章后将相关材料报民政局审批。目前我县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农村生活困难群众共有7824户12596人根据《沧州市民政局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通知》(沧民发[2007]30号)文件精神2008年下半年平均补差由上半年的每人每月2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5元全年共发放保障金360万元。根据冀民传[2009]2号文件精神1月份为农村低保对象每人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100元共发放补贴资金94.6万元春节前已全部发放到位。3、五保敬老工作。我县自08年开始对五保对象开始发放五保供养金具体审批程序是:凡持有农业户口的农村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由本人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审批表村委会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由村主任签字加盖公章后报乡镇民政所审查乡民政所长签字盖公章后报乡(镇)政府审核乡(镇)长签字加盖公章后报民政局审批。截止2008年年底我县共有五保供养对象2082户2172人全年共发放五保金21.6万元。根据2008年11月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市民政工作会议要求2009年1月份共为2106户2199名五保供养对象每人发放一次性补贴100元共发放补贴资金219900元。4、08年县财政匹配城镇低保资金5万元;农村低保资金5万元;五保户资金54.3万元。二、2009年工作安排1、积极落实资金提高低保标准按照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市民政工作会议要求从2009年1月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月160元提高到225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