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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视野下贪官引渡问题一、我国外逃贪官引渡现状最近几年随着国家反腐败力度的加大贪官外逃现象也愈演愈烈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同时贪官外逃成为严重影响中国国际声誉的重大问题也成为中国法治发展的严峻挑战。余振东、杨秀珠、蓝甫、高严……这是一串熟悉又陌生的名字他们无一不是敛财数千万乃至十数亿元的腐败分子他们中有人外逃多年后被引渡回国也有人至今仍逍遥法外在国外过着富豪般的生活。根据中国商务部研究院在《离岸金融中心成中国资本外逃中转站》报告中的不完全统计我国外逃贪官目前有4000多名卷走的资金约在500亿美元左右。我们必须深刻反思难引渡这种现象背后的制度性缺陷才能真正从制度上建构起遏制贪官外逃的法治长城。二、我国在引渡贪官过程中遇到的障碍在国际法上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引渡制度是一项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制度也是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然而各主权国家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引渡的法律依据主要为含引渡条款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以及相关国内立法。我国在贪官引渡的过程中遇到各种掣肘其中主要面临两大障碍。(一)政治犯、死刑犯不予引渡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一个很大的障碍。政治犯不引渡是引渡上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一项国际法原则即一国对于在其境内的某一外国人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参加某一政治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观点而遭受其本国或居住地国通缉、审判或判刑而给予庇护拒绝将其交给其本国或经常居住地国。该原则形成于法国以后西欧一些国家的国内立法和各国间的引渡条约的规定。1793年《法国宪法》中规定:法国给予为争取自由而从本国逃亡到法国的外国人以庇护。这是关于庇护政治犯的立法的开端也为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形成奠定了基础。1833年比利时制定了第一个禁止引渡政治犯的法令。后来在欧洲国家间订立的引渡条约中大都有政治犯不引渡的规定。这样政治犯不引渡就逐渐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原则现在已成为各国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中国外逃的贪官往往因为以"政治犯"为由避免被引渡。此外我国经济犯罪的死刑问题是影响贪官引渡的重大障碍之一。在国际社会死刑犯不引渡是一条传统的原则。有些国家即便没有废除死刑他们只要断定你要判这个人死刑通常情况下也不会引渡以显示他们对"人权"的保护。哪些条件可以引渡哪些条件不可以引渡更多取决于其本国法律的具体规定各国之间法律存在的差异也会造成引渡的障碍。与此国际潮流所不同的是我国刑法中目前仍广泛存在死刑。从学理上讲贪官的确未必都需要判处死刑。但实际情况是由于出逃贪官的犯罪数额都特别巨大如果按照既有的法律规定几乎无一例外地都会被判处死刑。在这一点上我们与许多国家存在制度上的差异而且是较为严重的制度分歧。尤其是在特别强调人权保障的今天死刑问题更加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许多国家以人权保障为由不向中国引渡或外逃经济犯罪的嫌疑人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二)缺少与相关国家的引渡条约。引渡制度作为一项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制度其法律依据主要为含引渡条款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以及相关国内立法。其中相关国家之间签署的的双边引渡条约在其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我国追捕外逃贪官的主要途径中引渡一直是最正规、最有效的方法不过截止到目前中国只与全球30多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这些国家主要是我国的周边国如泰国、蒙古、菲律宾等不发达国家并不包括外逃官员的潜逃圣地如欧美等一些发达国家。然而这些国家中的某些国家在引渡合作问题上持"条约前置主义"的态度即把存在双边引渡条约作为向请求国提供引渡合作的前提条件。这无疑加大了与这些国家进行引渡合作的难度。其中美国和加拿大最为典型它们都奉行"条约前置主义"。1877年《加拿大引渡法》规定只能向与加拿大订有双边引渡条约的国家提供引渡合作即不允许在无双边引渡条约关系的情况下向外国引渡也不允许根据多边国际公约向外国引渡甚至不允许向国际刑事法院引渡。加拿大是最早与我国缔结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西方国家但是至今仍未与我国缔结双边引渡条约更谈不上向我国正式引渡贪官了。由于引渡条约的缺位客观上加大了与这些国家引渡合作的难度致使一些贪官至今逍遥法外。正是由于上述原因近年来我国在引渡贪官回国方面的工作成效甚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