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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主权概念演变研究论文十六、十七世纪时伴随现代国家体系的形成国际法也逐渐发展并成为国家之间的行为规范。而以探讨国家理论展现在世人面前的主权理论被国际法学者借用描述国与国之间关系而很快的就成为国际法理论的核心概念。因此为方便区分起见学者称描述国家内部的主权概念为「国内主权(或「内部主权)而在国际法上的应用则被称为「国家主权(或「外部主权)。这项主权概念的外部应用和国内主权理论紧密相关即主权国家在其领土范围之内不承认任何其它更高权威的合法性。这是一项延伸国内主权理论逻辑的推论结果:「国家在其范围内有宣称不受其它限制和控制的自由则必须同样承认其它国家在其范围内也具有相同的自由。因此主权概念乃被使用描述国家的内部权力和外部关系。由于早期国际法向政治理论借用主权概念时「绝对主权理论已获得广泛的认同且各国君主皆希望在取得国内统治地位的同时也能排除外国或教会的控制影响因此早期国际法反映欧洲政治社会的变迁强调「绝对领土主权(absoluteterritorialsovereignty)此一理论认为国家权威非但在其领土内是至高无上的而且也不存在有其它更高的权威或国际法律可以约束其主权行为。进入二十世纪初后国家的互动关系增加使得国际法的发展广受各国的重视和支持绝对领土主权理论乃有修正的必要;于是「有限领土主权(limitedterritorialsovereignty)(或「相对主权relativesovereignty)理论乃逐渐取代传统绝对领土主权理论。简言之相对主权是在传统观念之中加入了「不违反国际法的但书因此主权观念开始与国际法产生辩证的结合国家于是成为国际法的主体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本文分为三部份:首先将讨论主权概念在不同国际法理论中的地位和角色以及这些理论对于主权概念的争议等这些国际法理论包括自然法理论、实证法理论、政策法学派、批判法学派以及女性主义取向等。其次探讨当代国际法发展中主权概念主导下的主要理论和规范其中外部独立与内部自主是国际法主权概念所代表的主要意涵和特性而伴随着这两项特性由国家主权乃延伸出主权平等与不干涉两项原则。最后本文将针对近年来(尤其是冷战后)国际法学者对于主权概念在国际法中角色的争议讨论主权概念是否应该扬弃使用等以期进一步了解主权概念在当代国际法中的角色与未来发展。贰、国际法法理学中的主权概念国际法理论的发展与主权概念是密不可分的不同的国际法理论或学派对于国际法的性质、法源、与国内法的关系、以及国家间的关系等均有其各自不同的定义和解释。不可否认的是自从十九世纪以来国际法受到实证主义学派的影响形成一些主导的实证国际法概念和原则。但是其它国际法理论对于相关议题和原则的讨论和批评也使得国际法的发展更加多样化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议题之一就是国家主权(statesovereignty)(或外部主权externalsovereignty)概念的地位和角色。一、自然法理论自然法概念可以溯源于古希腊时期亚理斯多德认为自然法概念同等于人的本性即一种「非静态且具有内在倾向去寻求自我保存和满足的本性。自然法的历史也可以从罗马时期的法学家观点中获得证实例如西赛罗(Cicero)指出有一种真正的法律是构成「世界国家的宪法这种真正的法律就是一种正义的理性(rightreason)。根据西赛罗的看法自然法是放诸四海皆准对所有人类和国家都具有相同的拘束力。在欧洲中古时期自然法观念转而和宗教哲学相结合这种结合以圣汤玛士艾奎纳(St.ThomasAquinas1226-1274)的理论为代表他认为自然法可被视为是「反映在人类中之上帝的神圣理性。艾奎纳的理论代表着基督教神学的自然法观点他建构了一套严谨的法律阶层体系这套体系的最上层是至高的神圣法(divinelaw)而从属于神圣法且为神圣法之中能被人类理解的法律就是自然法体系的最下层就是由自然法所导引出的人造的实体法。十六世纪起自然法理论逐渐脱离基督教神学观点思想家开始将自然法解释为人的理性或本性的体现学者也开始将他们的学说理论应用至国际法理论的讨论之中。十七、十八世纪是自然法学的鼎盛时期各个学派对于自然法的解释有很大的差异。进入十九世纪由于各种新兴法学派(尤其是实证法理论)的围剿自然法学逐渐衰弱。到了二十世纪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自然法理论又再次的回到社会与法律哲学探讨的领域之中。尤其是战后两项国际人权条约的签署其主要法理基础就是受到自然法观念的影响所致。自然法认为法律是「经由神圣创造或合法化或者是经由客观理性推演体现而得的一种规范的秩序自从十六世纪起维铎力亚(FranciscodeVitoria1480-1546)、格劳秀斯(HugoGrotius158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