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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刑事责任国际法批判论文内容摘要: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问题是当代国际法的一个重大理论课题在国际法学界历来存在着争论。我国学者受西方学说的影响错误地认为国家因为实施了国际犯罪而能够承担国际刑事责任。在国际法上国家及其代表国家的个人在实施了国际犯罪的场合该国家及其代表国家的个人均可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但是代表国家的个人对其国际犯罪行为直接承担其个人的国际刑事责任具体表现为刑罚处罚;同时该个人的国际犯罪行为还可以归因于国家而被视为是国家的行为使国家承担国家责任具体表现为限制主权、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和道歉等责任形式。简言之国家只能承担国家责任而不能承担国际刑事责任只有个人才能承担国际刑事责任。主张国家可以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观点总是将国际刑事责任混同于国家责任将国际刑事责任的刑罚方法混同于国家责任的承担形式。国际法确立了个人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原则并已经为国际立法和国际法审判实践所证实。关键词:国际刑事责任国家责任国际犯罪刑罚个人承担国家能否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并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问题在国际法学界存在着三种理论学说一种观点认为国家作为国际犯罪的主体能够承担国际刑事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国家作为国际犯罪的主体在一定场合下能够承担国际刑事责任。上述二种学说混淆了国家责任与国际刑事责任的区别也无法阐明对国家的刑事制裁方式。第三种观点认为国家不能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也不能承担国际刑事责任。这种观点否定国家作为国际犯罪的主体资格与现有的国际法习惯规则相悖。一、国家刑事责任的理论渊源及其评价关于国家刑事责任的理论可以追溯到《奥本海国际法》和巴西奥尼的《国际刑法?国际刑法典草案》。(一)劳特派特的国家刑事责任理论英国国际法学家劳特派特修订的《奥本海国际法》主张国家能够承担国际刑事责任。国家的责任是不限于恢复原状或惩罚性的损害赔偿的。如果国家及其代表国家作行为的人作了违法国际法的行为而这种行为由于其严重性、残忍性及其对人类生命的蔑视而被列入文明国家的法律公认的犯罪行为一类国家以及代表国家作行为的人就担负刑事责任。该学说还认为对于违反战争法的行为负责的个人所犯的战争罪应受惩罚的规则已经普遍地被承认为国际法的一部分而这就是承认国家刑事责任的另一个例子。因为战争罪犯的犯罪行为通常并不是为了实现私人的利益和欲望而是代表国家并作为国家机关而作的。根据劳特派特的理论国家以及代表国家实施国际犯罪的个人都是国际犯罪的主体并能够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然而这一理论试图阐述的国家刑事责任实际上仍然还是一般的国际责任即国家责任。因为:其一“恢复原状或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并不是国际刑事责任的表现形式而是国家责任的承担方式。国际刑事责任的形式应当表现为刑罚处罚。其二劳特派特虽然认为国家的责任是“不限于”恢复原状或惩罚性的损害赔偿的但是他并没有接着阐明国家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制裁方式。既然是“不限于”那么“超出”国家责任形式的国际刑事责任形式又是什么呢?劳特派特并没有回答这个问题。因此其所谓国家刑事责任的理论并没有突破一般国际责任的范围。(二)巴西奥尼的国家刑事责任理论美国国际刑法学家巴西奥尼在其出版的《国际刑法?国际刑法典草案》一书中比较详细论述了国家的犯罪行为及其国家的刑事责任。其一国家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表现为:(1)代表、支持或以国家名义的权威人士实施任何犯罪不管这类行为按其国内法是否合法国家应为此负刑事责任。(2)由个人或团体以官方资格所实施的行为应归咎于国家。其二不作为的国家责任。表现为:(1)国家不履行国际刑法规定的责任的行为应构成国际犯罪。(2)当新国家、新政府负有责任起诉或引渡违反国际刑法的团体中的个人或已被团体开除的犯罪个人时国家的不作为则构成国家刑事责任的根据。但是巴西奥尼所主张的国家的犯罪行为及其国家的刑事责任并没有被国际法实践所证实也没有为国际立法所采纳。(三)詹宁斯爵士的国家刑事责任理论英国国际法学家罗伯特?詹宁斯爵士和阿瑟?瓦茨爵士修订的《奥本海国际法》重述并强调了劳特派特主张的国家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理论。同时认为某些国际不法行为由于所违反的义务的内容具有特别重要性引起了特殊的和更为严重的国际责任。……国家以及代表国家作行为的人就担负刑事责任。应当指出詹宁斯爵士在其论述中也注意到了国际法委员会于1954年通过的《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治罪法草案》的规定。他认为国际法委员会对该草案的审议是与个人的国际刑事责任有关的而不是与国家的刑事责任有关的。在国际法上归类为罪行而产生的不同于国家责任的国际刑事责任制度其国家行为有什么法律后果尤其是对这种行为所可能采取的制裁属于什么性质是不明确的。没有一个对国